監委調查報告說出了軍公教年金改革的真相


cman4434 wrote:
我在工作上還沒遇過先前打的契約還可以拿出來擅改..(恕刪)

你只要貼的出政府有跟你簽過任何退休保障契約
我100%支持政府不能動你退休後的一毛錢
ichirohiro wrote:
你只要貼的出政府有...(恕刪)


他們不是都有法規定好的嗎? 那條法規更動有溯及既往的?

cman4434 wrote:
他們不是都有法規定好的嗎? 那條法規更動有溯及既往的?...(恕刪)

還沒發給你的退休金, 就是還沒發生的事實, 何來溯及既往?
追回已發放的退休金, 你再來跟我說這叫溯及既往

而且你知不知道除了刑法外, 在公益前提下是可以溯及既往的.

我真心覺得很奇怪, 大法官都釋憲了, 你們卻當看不見, 老是愛扯些似是而非的理論
年金改革大家扯了這麼久,但結論是"一切維持現狀",什麼都沒改.

而4年後總統大選,DPP的競選主題仍是"年金改革,實現世代正義"
ichirohiro wrote:
還沒發給你的退休金...(恕刪)


顯然你把公益的定義自行撗大解釋了!!
cman4434 wrote:
顯然你把公益的定義撗大解釋了!!...(恕刪)

大法官釋字 717號 -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按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
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
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
,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本院釋字第六二0號解釋參照)。
此種情形,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
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故縱有減損規範
對象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得預期之利益,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

顯然你自認為法學素養超越大法官!!
ichirohiro wrote:
大法官釋字 717...(恕刪)


大法官釋字 717號僅在討論優存(18%)而已並不是討論退休所得, 不能亂下標題誤導別人, 打烏賊戰呀!!

cman4434 wrote:
大法官釋字 717號僅在討論優存(18%)而已並不是討論退休所得, 不能亂下標題誤導別人, 打烏賊戰呀!!...(恕刪)

18% 不是退休所得!? 烏賊戰!?
連釋文內容都貼給你還幫你標重點, 還能說我亂下標題誤導別人!?

大法官還清清楚楚告訴你預期所得減損不違反不朔及既往, 這樣還不夠清楚?

不過你也別擔心臉太腫, 很快會有人幫你檢舉我的回文希望管妹刪光光, 然後繼續裝睡

ichirohiro wrote:
18% 不是退休所...(恕刪)


18%的存廢根本與新一代的軍公教無何任關連, 張飛打岳飛呀!! 你繼續討論18%吧!!

放心, 沒人會在意我們在爭什麼啦!! 嘴炮還在意別人看法? 那就太不專業啦!
cman4434 wrote:
18%的存廢根本與新一代的軍公教無何任關連, 張飛打岳飛呀!! 你繼續討論18%吧!!..(恕刪)

誰在跟你新一代軍公教, 大家都在討論現行的退休制度, 包含已退休人員, 你不要再東拉西扯了, 很難看

而且我們討論的是"不朔及既往原則", 誰再跟你討論18%
"故縱有減損規範對象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得預期之利益,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請問一下你甚麼時候才看的到這行釋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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