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是企業商標, 一個是人名... 兩者各不相干...陳立委失策的點在於名字並沒有去註冊商標, 休怪別人先去註冊... 商場上先搶先贏嘛吵這個純粹是立委大人無知想紅爭版面...又不是當初的太平洋電信被迫改台湾大哥大, 要是陳立委覺得權益受損... 就去吉啊~像... 伍佰能去宣稱貨幣面額侵權... 要求貨幣改發行600嗎?
靈魂守衛 wrote:阿扁牌都能過了 ...(恕刪) 是喔…… 如果名稱明顯仿照有全國性知名度或國外著名的人士,其實不應該容許這種搭便車的行為,商標蟑螂也是不過這位委員的情況可能還算不上吧?他應該先參考一下同榮牌魚罐頭之類的例子
TD4 wrote:是喔…… 如果名稱明...(恕刪) 為何不能仿照?有哪個國家的商標法這樣規定的你要怎判斷"名稱明顯仿照"?知名才需要禁止?怎去判斷"知名"這東西?阿扁牌的商標註冊者還是國內著名食品業英九牌的商標註冊者則是在馬前總統當總統前就已經註冊要是今天出來選總統甚至當總統的 他的名字超菜市場等級那要怎麼辦?正因為沒有任何國家這樣規定(恕我先將北韓這類國家除外)所以你偶爾才會看到有些知名企業或是人物會先將跟自己名字有關的商標權註冊公眾人物本來就沒那麼好當 所以當年法官才會判決公眾人物可受公評之類的
靈魂守衛 wrote:為何不能仿照?有哪...(恕刪) 我同意你說先註冊的重要性,不過這個問題好像也不是完全以此為準川普在中國本來告輸了官司,被搶註商標後緩下在中國的投資,結果選上總統之後,因為該名字「已有顯著影響」,又拿回大部份的商標權,這也是很有意思的例子川普与中国商标的尴尬事http://news.uschinapress.com/2016/1115/1085985.shtml
TD4 wrote:結果選上總統之後,因為該名字「已有顯著影響」,又拿回大部份的商標權,這也是很有意思的例子...(恕刪) 看了一下內文 正確來說不應該說拿回商標權而是川普本人想要在中國申請川普的商標但他申請的商標都已經先被人註冊 所以進入司法程序 希望將自己的商標合法化本來還在打商標權官司 結果當川普勝選後這些官司在中國法院通通判勝訴另外 這則報導其實有問題因為中國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根本沒說「已有顯著影響」就不能註冊翻了一下中國商標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你有發現嗎 第十條是在說"不得使用" 但川普是打贏官司讓自己"可以使用"如果不是這名中國記者寫錯就是中國法院基於某些因素跟壓力 用了一個根本相反的法令來替川普解套不過~~川普不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因為美國總統不是能隨便得罪的我覺得很多國家(包含台灣) 面對同樣的問題也會作同樣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