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懷善意 wrote: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在退休後有說不能再就業或創業嗎?退休後不用工作還是有地板價三萬左右?...(恕刪) 很多懲治軍公教的法規 , 退休後還適用喔 ! 例如喪失國籍、觸犯內亂外患罪或公職期間犯貪污罪 , 這樣退休俸就泡湯啦 ~~所以說 還是乖乖養老吧 ..... 民間很多人退休後到大陸去創業沒錯 , 但軍公教並不適合 ~
我沒想那麼遠到對岸開業,就單純租個攤位賣吃的賣衣服什麼的?我的想法是,錢不夠用就開源節流啦⋯⋯。一天時間就那麼多,基礎年輕人做了也只有22K。假設他們也做22K,加上原本的退休俸就5K了?好⋯我說說而已⋯⋯讓老人領22K薪水。我也受不了。會感覺自己很沒價值
心懷善意 wrote:不好意思,小弟資歷...(恕刪) 第七十七條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