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不就是逃稅而已,需要人間蒸發嗎

2好3壞 wrote:
我不太明白逃稅又不是...(恕刪)



中國是個人治的國家,且是專制會控制輿論
這一屆領導的特色就是如此
可惜沒有下一屆

soziohall wrote:
釣出一尾!...(恕刪)


我用看智障的眼神在看着你
2好3壞 wrote:


我不太喜歡范冰冰...(恕刪)



她是好人,只是合法逃稅。


但這個專制政權很缺錢,若人民不抽重稅
會影響去非洲大灑幣
中國人民可以窮,也要去非洲大灑幣
Gotu1239 wrote:
她是好人,只是合法逃...(恕刪)


哦,陰陽合同叫合法逃稅,逃稅還有合法的
范冰冰屬於富人,不代表人民。
台灣弄些人的價值觀和邏輯觀就是一切都是共產黨的錯,違法犯罪了也是共產黨的錯。
6千萬的收入只簽1千萬的合同,剩下5千萬不交稅,這種陰陽合同的操作手法叫做好人合法逃稅,綠腦真是好棒棒。

Gotu1239 wrote:
她是好人,只是合法逃...(恕刪)
soziohall wrote:
奇怪,對岸網軍全休...(恕刪)
綠色網友就是愛編故事
或是常常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只要一質疑,馬上就破功
只能迴避和轉移話題
ObiWong wrote:
我不知道對岸啦但是...(恕刪)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21/1263262/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前天遭檢調搜索住處,王開直播自保,引發討論,法務部長邱太三昨受訪回應稱「直播確實是法律上不允許的」,因為把相關訊息對外洩露,會違反偵查不公開。但違反偵查不公開有何刑責?遭到約談的人時常把偵查不公開掛在嘴邊避談案件,偵查不公開真的這麼嚴重嗎?律師陳亮佑和陳恆寬都指出,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和《刑法》規定,一般人若違反偵查不公開而洩密,其實並無法定刑責。

《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第五條規定「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同條也規定檢警得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的偵查程序及內容。

曾任新北地院發言人的律師陳恆寬指出,根據該要點,偵查不公開規範的是檢警等執行職務的人,即便同條指檢警可曉諭其他人勿揭露偵查內容,但法條用字「曉諭」,意思近似好言相勸,並無強制力。

因為根據該要點規定,若違反偵查不公開者以《刑法》132條洩密罪處罰,最重處3年徒刑,但該罪的處罰主體是「公務員」,對「非公務員」的構成要件是要「因職務或業務」知悉秘密而洩密;另還可以《刑法》316條洩露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處罰,最重處1年徒刑,但該罪的處罰主體是醫師、藥師心理師、律師等特殊職業。因此,若是案件證人、被告、嫌疑人等,即便違反偵查不公開洩露偵查秘密,也沒有刑責。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陳亮佑也認為,「偵查不公開」處罰的主要對象是公務員和醫師、律師等有保密義務的職業者,其他人即便違反偵查不公開,但依法並無刑責,而沒有刑責,自然就沒有實質的拘束力。

陳亮佑也指出,要注意的是,假設案件的「被告」違反偵查不公開洩露搜索行動,很可能被檢調認為有向外串供、滅證等情事,而祭出羈押等強制處分,所以,違反偵查不公開而洩露偵辦秘密時,雖然不一定有刑責,但仍可能有其他麻煩。(吳珮如/台北報導)
chiashin wrote:
綠色網友就是愛編故事...(恕刪)

大陸的網軍就像是被餵了大麻的羊,只能乖乖的吃草!
有本事叫范冰冰的律師出來開記者會講一下,全世界逃漏稅都不會有人失蹤的? 共產社會沒辦法! 纽約時報說下一個就是馬雲!大家等著看!
<中国人性能力,在美國実力展現>
中國億萬富豪京東創始人劉強東在美國涉嫌性侵大學生被捕,引爆全球輿議。目前,劉強東已登上大陸微博熱搜,但中共官媒卻一片靜悄悄,對此事隻字未提。有分析稱,只因劉強東身份特殊。
soziohall wrote:
大陸的網軍就像是被...(恕刪)
你清楚內情?你確定范冰冰只是逃稅?

我只是反駁某些網友亂編故事,不知你為何一直想轉移話題呢?

2好3壞 wrote:
我不太明白逃稅又不...(恕刪)
就是.
我們的貪污總統都還能去看音樂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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