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濤爆裂 wrote:
你想太多當警察是笨...(恕刪)


例如新聞KTV被嗆 大家就開始劍拔弩張 砍來砍去
當沒事 跟對方賠禮道歉 隔幾個月在幹掉他
城府深一點 怎查? 除非自爆

很多冤案都是過了追溯期 才有人自爆
人家都可以 現在這種不就更方便了
陳小春2525 wrote:
事實認定的問題,事實是由法官所決定。
第一次酒駕可以說是過失,第二次呢?酒駕好幾次似乎有不少人,應該不會有人每次都過失酒駕吧?


問問那些學法律的人啊~

咱個人絲毫不覺得這是過失~

怒濤爆裂 wrote:
...(恕刪)謀殺 是有動機的....
你發現你的家人被仇家開車撞死
會認同他是酒駕過失嗎?


只是具有仇人身分就是有動機?~

miamivice wrote:
你提出這些"問題"
都被你歸類導向為法官才是唯一原因
在個人看來還是相同在鑽牛角說同一件事...(恕刪)


~

法官內有恐龍 = 全部法官都是恐龍?~

這邏輯真的很妙~


非難法官憑一己好惡認事的人,有多少人看過判決書內法官下判決前的推理過程?~


法官其實沒那麼神~

他只能依法審判~

他只能依檢警調成上來的證據審判~

更別說自由心證還得合乎一堆要件 & 論理推斷~


然後一堆有問題的判決通通是法官的問題?~
Shuuta wrote:



~

...(恕刪)




所謂法官依法依找自己心證亂判!
法有法!那為什麼不判罪重徒刑!
反正一審10年、二審2年、三審豬腳麵線嗎!
亂世用重點!

Shuuta wrote:
~法官內有恐龍 =...(恕刪)


因為目的不同
該人已預設武斷之結論就是"法官"有問題
自然所有舉例都要解釋是法官所造成並加以怪罪
可這時卻忘了那些例子顯示的不等於如此
只能說
若不跳脫自己預設法官是所有問題根源之框架
那會走入死胡同看不到有其他問題存在

沒人說法官沒有或不會出問題
也沒人提法官不會有者自身觀念價值過於理想等問題
但有些現象本來就不是職業所造成
如制度及檢調等外在於他無關因素使然
可卻有人一直要求特定者要辦到
其他卻什麼也不管不理不當成問題
現實就會原地踏步一直繞圈

就如主題是嫌"太輕"
那刑度加重或限縮自首等適用範圍或程度
這些都是在司法上可以直接解決方式
而主旨若是要降低"酒駕行為"
那是要行政權介入與主導這才方為正解
可又不要不想推託一堆
只要司法的法官去處裡
這就讓人搞不懂到底是要幹嘛?
不就是為反而反找個人頂罪罵一罵最省事
只要個人一時情緒被解決滿足就好了
南勢溪的彩虹 wrote:
例如新聞KTV被嗆 大家就開始劍拔弩張 砍來砍去
當沒事 跟對方賠禮道歉 隔幾個月在幹掉他
城府深一點 怎查? 除非自爆
很多冤案都是過了追溯期 才有人自爆
人家都可以 現在這種不就更方便了


你都自承是證據力不足
是客觀調查是現實有難度問題
又怎會將"問題"怪罪於司法條文上?

沒有這法也無證據
那也是判比殺人罪更輕之過失致死更輕刑度
那你要不要也主張過失致死也會被方便
不可以有過失之致死罪呢?
再者若也將過失罪名去除只剩殺人罪
那其刑度也有分十年有期與無期到死刑
那有期無期相對於死期是不是也是你所謂之脫罪漏洞?
這時又要不要取消別的只能唯一死刑?

依照你的法律不能給予漏洞與方便之邏輯
永遠也解決不了這現實問題
因為犯罪者第一優先考量不是自己會不會死刑
他想的永遠是如何能達到他的最原始目的
也就是要你死才是他第一優先
不會是因為我會被抓被判死所以就只要你一條腿

個人行為法律代價如何
在相對低刑度情況之犯罪如詐欺才會有較高影響
但永遠也不會是事情發生之"主因"
因為法律本來就是被動是間接影響力
也須執行力發現犯罪行為並定罪這才能發揮效果
消彌犯罪行為最主要靠的都是事前"教育"不是事後"懲罰"
這邊有網友問官司的問題都沒人回,看來大家經驗都不多

Shuuta wrote:
~法官內有恐龍 =...(恕刪)


" 百分之六十三點七的酒駕致死案量刑都低於法定最低本刑三年 "

起碼有過半的法官是恐龍

primary9 wrote:
逾6成酒駕致死輕判...(恕刪)



要重判還不簡單,找法官的直系親屬撞不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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