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dia wrote:
別用簡化的命題誆人,早已有人研究過,「高虹安案一、二審都認定相關助理確實都是實質從事助理工作者,但童仲彥案則是以人頭助理,兩者因此有所差別。」童案助理費全都是虛報實拿,本來就該關。 ...(恕刪)
錯了,前面都打臉了

高童一樣虛報詐領助理費,少報多或無報有都是騙國家錢
與是否人頭無關
tgdlyg wrote:
虛報人頭,
或是
以少報多,
都是詐領,
就是貪污.
2016年台南市議員楊麗玉兩種方式都被起訴而判刑,
最後是認罪繳回部分金額才有減刑.
跟錢是進誰戶頭無關,
公家的預算就是實報實銷這是常識.
再來議員助理費的薪水也是直接進助理戶頭,
最高法院判例寫的很清楚了,
到時檢方上訴發回更審,
不要又鬼扯政治追殺了.
鬼扯沿革,
後來為何要根據勞基法?
就是怕有些垃圾立委侵佔不是嗎?
實質補助,也要專款專用,也要實報實銷,
這才是常識,
「實質補助、彈性勻用」是嗎?
大家去看已經判決的議員助理費貪污案,
到目前二審判決的顏寬恆詐領助理費案,
一定都有兩條罪,
貪污罪與偽造文書罪,
因為貪污罪是詐領助理費,
而要詐領助理費的手段就一定要偽造文書,
因此兩罪一定都有.
但是高虹安卻只有偽造文書罪,
這位天才旗袍法官郭豫珍卻說高虹安詐領的本來就是自己的錢,
就是「實質補助、彈性勻用」的錢,
所以不是貪污.
請問大家,
「實質補助、彈性勻用」若代表就是給立委的錢,
那立委就大大方方用自己的名義去領不是嗎?
怎麼還需要偽造文書去搞錢啊?
請問有用偽造文書方式去搞錢,
這錢是正正當當清清白白的嗎?
這法官不是睜眼說瞎話嗎?
用偽造文書搞的錢就是貪污,
而這貪污的錢若是用在公共事務,
最多減刑而已,
而不是無罪,
更不用說有私用,
但郭豫珍法官都不提,
這不就是心理有鬼?
郭豫珍法官無所不用其極的要讓高虹安貪污部分無罪,
就是要讓高虹安能復職延續政治生命, ...(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