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0701020 wrote:
先以法律觀點來看,輔大心理系沒有資格和權力處理學弟關於性侵案懲處!我之前也提過,校方得知訊息後,依照法規必須強制啟動性平小組調查處理,那當然懲處的責任也規性平小組,所以若要討論此事責任歸屬,是校方未啟動的決策者要扛,非輔大心理系!...(恕刪)
a00701020 wrote:
所以校方性平會絕對不敢亂下定論懲處,要是校方判定性侵讓嫌犯退學,結果法院判無罪,或檢方不起訴...那請問校方該不該賠償嫌犯?請問逝去的青春要如何賠償?
國有國法,
乘機性侵是違反刑法,公訴罪,由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3~7年的,(刑法225條),目前學弟被起訴。
學校方面,法律授予的權責,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5 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學校有自己的行政裁量權,雖沒權判「刑法上的罰則」進牢房,但學校的權責依照法規可判「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就算法院判無罪,只要是學校認為有罪,還是退學,想推翻,得走行政訴訟。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4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前項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
->輔心的工作小組,並不具備「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的執照資格。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夏和輔導小組在「輔導過程中」影響「目擊者」的看法,有沒有違法呢?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6 條之一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 如果工作小組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該解聘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