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心理系性侵事件...

a00701020 wrote:
先以法律觀點來看,輔大心理系沒有資格和權力處理學弟關於性侵案懲處!我之前也提過,校方得知訊息後,依照法規必須強制啟動性平小組調查處理,那當然懲處的責任也規性平小組,所以若要討論此事責任歸屬,是校方未啟動的決策者要扛,非輔大心理系!...(恕刪)

a00701020 wrote:
所以校方性平會絕對不敢亂下定論懲處,要是校方判定性侵讓嫌犯退學,結果法院判無罪,或檢方不起訴...那請問校方該不該賠償嫌犯?請問逝去的青春要如何賠償?


國有國法,
乘機性侵是違反刑法,公訴罪,由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3~7年的,(刑法225條),目前學弟被起訴。



學校方面,法律授予的權責,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5 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學校有自己的行政裁量權,雖沒權判「刑法上的罰則」進牢房,但學校的權責依照法規可判「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就算法院判無罪,只要是學校認為有罪,還是退學,想推翻,得走行政訴訟。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4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前項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

->輔心的工作小組,並不具備「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的執照資格。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夏和輔導小組在「輔導過程中」影響「目擊者」的看法,有沒有違法呢?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6 條之一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 如果工作小組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該解聘了吧。
a00701020 wrote:
您提到的白色恐怖,...(恕刪)


我想您是否搞錯了
針對白色恐怖一事
相關人員要求按讚的學生收回
這是事實
朱生道歉一事,則是指夏林清為推手的說法
也就是白色恐怖(我們估用這個說法)的推手並非夏林清

老師約談兩個學生
在607逐字稿中有提到
裡頭還有何的EMAIL(您說您看過逐字但沒看過EMAIL?)
我就將全文貼上來吧(該段討論在32頁前後)

(同學好,我發這封信是因為得知各位關注巫生(在現場何主任是以”當事人 “稱呼)臉書的一則動態,由於考量到臉書的半公開性,當這一則動態涉及當事 人的隱私及心理系為這件事情所做的小組工作,作為系主任及工作小組召集人, 在此有義務為同學說明,我們從事件一發生就組織了工作小組處理,心理系對於 學生事件中的重大糾紛中途均謹慎處理關於此事的內容及細節,我們仍有保密義 務,但如果你們對於此事的處理過程有任何疑慮,歡迎同學們找系秘書成員乙詢 問。 心理系系主任及前工作小組召集人 何老師)

我沒有特地針對夏
而是對於夏與工作小組
那是否可以再回過來請您回應我的疑惑
夏與工作小組
到底是幫助了受害人?
還是傷害了受害人呢?


----------

PS
我想我多少有點明白您的想法了
對您來說
夏作為師長組成工作小組立意是良善的
因此她不應受到獵巫、霸凌式的批評
為了辯駁
其至出現了這樣的言論

a00701020 wrote:
不好意思請問監視器畫面有拍到罪證確鑿的內容嗎?我很好奇!為何您敢這樣說?(恕刪)


基於被害者保護法
這樣的影片完全不可能流出
不過如果真影片流出
我想被害人意識不清的情況下
說不定還是有人會硬指被害人是主動引誘的....

最後
我要說的是
我並非當事人
也不是輔大心理系的人
更和整個事件毫無關連
單就網上所能得知的訊息
除非有人能否定那些陳述
否則我很難找出理由說這非性侵
唯一讓我介意的
是為何被害人會醉到那種程度
是有人刻意灌醉嗎?
a00701020 wrote:
言盡於此!希望留言不要被刪,讓大家看看何謂網路霸凌!烏合之眾


講網友烏合之眾難道不是網路霸凌???
真好笑~講別人網路霸凌,
結果自己也在網路霸凌!
千萬別刪喔,
讓大家看看什麼叫講一套~做一套~


請問是針對這個案件討論?還是針對(廣義)性侵案件討論?

如果針對這案件

受害者沒什麼意識,且受害者不同意性行為

光這點,學校的性平會就足以對學弟做出處置,縱使真的沒插入(事實上有),都脫掉了,還只缺那步完成才能召喚性侵嗎?

這點法律真的要改改。

這不是怕誤會加害者,而是人證物證又是現行犯,根本就是沒什麼好討論好調查而已,好,如果真的很懷疑,那就去做測謊啊,看會不會過

過了,只要受害者不同意,就是性侵,無論她喝醉喝的爛死,無論她有沒有好好保護自己

這都是作為可以行使犯罪的理由。


啊,不然以後酒禁一禁吧,女生以後也別穿裙子,最好包緊緊,以免被性侵時候就說你穿太露,以免被性侵說誰叫你愛喝酒。
(要扯可以扯很遠啊,即使不禁酒,如果周遭都一直要你喝酒,你能翻臉不喝?還是說順從別人喝酒就是同意被性侵?)

這案件就這樣,沒什麼好討論,不用怕說加害者是不是誤判怎樣之類的。


而如果要扯到廣泛的性侵案,只能說,會扯不完。

有的是被仙人跳,有的不是,有的真的是互相請願,有的想要一夜情,誰都說不準,當然最終就是有人說謊。

無論如何,在這裡討論廣義的性侵問題是沒意義,牽扯東西太多了。

這樣那個數字仁兄有什麼問題嗎?

對了,我是帶把的,也不要認為我是女性,所以才這麼在意。

Erichuangtw1980 wrote:
國有國法,乘機性侵...(恕刪)


看大大解釋性平法的運作,我怎麼感覺以前立法的人是針對校園中有權勢者的規範,所以才有停職,解職...,而以前會叫"性平",就是因為權力不對等而被掩蓋了,才要由學校來幫學生或下屬出頭.只是實際運用面真的有效果嗎?另外學生又該如何處理?

michaelliupac wrote:
看大大解釋性平法的運作,我怎麼感覺以前立法的人是針對校園中有權勢者的規範,所以才有停職,解職...,而以前會叫"性平",就是因為權力不對等而被掩蓋了,才要由學校來幫學生或下屬出頭.只是實際運用面真的有效果嗎?另外學生又該如何處理?

各級學校被這次<<輔仁大學心理系性侵事件>>嚇到,應該有效果吧!

最近一些迎新活動的性騷擾,滋事者都被送"性平會"處理了
michaelliupac wrote:
看大大解釋性平法的運...(恕刪)


可以參考我前面的貼文的資料,

就在規定學校必須通報不然處罰後(可以解職),案件突然增加數倍以上,可見之前有不少案件被『忽略』。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4930456&p=56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55203
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通報件數統計表(件數)

從以上的數據變化,或許我們會產生些許疑問:為什麼98年到100年的件數統計會有如此大幅的變化?98年前的數據或99年後的數據,何者比較能反映真實的狀況?如果是後者,那麼這些數據的落差,便是傳說中的黑數浮上抬面的結果。
一忘心無我一 wrote:
我想您是否搞錯了針...(恕刪)


您貼的是什麼全文?收回讚在哪?那些話能證明您所說的?

我前半段三小時看影片檔,很清楚內容,與您所說完全不符!


另外您無法理解或不認同我對事件看法,也別扭曲我的看法,我回應的東西基本上都是照事情本身發展來評論,參考法規,參考沒爭議的事件事實,才會做出評論,並不會刻意帶入某人去推論,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事件發展裡面有很多問題,都需要一筆一筆找出問題所在,而不是找到問題就帶入某人來推判某人和該問題的關聯性,有點關聯就連結,沒證據但有人覺得可能有問題,也連結!照您這樣的推論方式,才造就出夏魔頭!

您希望我回答夏或工作小組是否造成受害人傷害,我之前就有說過您可翻回去看,雖然目前資訊無法判斷713事件真實狀況,屬於羅生門的狀態,但不論實況為何,讓受害人誤解,就是處理失敗!



Erichuangtw1980 wrote:
國有國法,乘機性侵...(恕刪)


抱歉簡單回應您,

前面法規問題注意"得"這個字,

後面您說的改變想法,完全看不出來那邊符合您貼的21條第一項,

最後您貼的罰則,要符合21條"第一項",您最後寫21條,容易造成誤導!

a00701020 wrote:
您貼的是什麼全文?...(恕刪)


您的影片是完整一鏡到底好幾小時的版本?還是剪剪貼貼?

不如去看看參加那會議給的逐字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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