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10 wrote:承認在有妻有女的情況下跟自己的女兒差不多大的學生交往了 光這一點 就足以接受道德譴責了~~~一個55的已婚的阿公VS.18歲的少女(可能是17)誰該負的責任比較重 不是很清楚嗎?何況某些人不是說 林是一個連現實跟虛幻都分不清的人嗎?既如此 林需要負什麼責嗎 ? 既如此 陳阿公的責任不是更重嗎?
dennis10 wrote:陳星的行為哪裡合法?他早就觸及妨礙家庭罪了 今天只是人家老婆不告 所以法律無法制裁他而已 怪了,不是說是強姦或是誘姦嗎?怎麼現在變成是妨礙家庭罪?再說,妨礙家庭罪能否成立,決定權在陳妻。
TfhC wrote:怪了,不是說是強姦...(恕刪) 打錯了 應該是通姦罪起訴權的確在陳妻啊 但她不告不表示沒罪啊?前面就提到了 光陳星的自白就已經足以證明了 你還需要其他證據?難道要法院認證才能當狼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