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心理系性侵事件...

a00701020 wrote:
最後您貼的罰則,要符合21條"第一項",您最後寫21條,容易造成誤導!...(恕刪)


第 36 條之1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

36條之一有個『或』字,除了罰21條第一項,也罰『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所以我才提出,工作小組影響『目擊者』的看法,有沒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作為。

a00701020 wrote:
您貼的是什麼全文?...(恕刪)


您問的是何東洪發給學生EMAIL的事
我當然將該EMAIL全文貼上來啊
您不會連自己問什麼說什麼都忘了吧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0B-k57Xwt4lKiYXlNRHBlc3E4X0k
裡頭有607討論會全部逐字稿
您只看了三小時的版本
我上面就有說到了
對於約談一事
何並未否認
只不過反駁此事是夏所指使罷了

回過頭來說
既然您也認同工作小組處理失敗
那是否他們該出來道歉呢?
我們針對的便是這一點
為什麼在您口中
我們不能對因為夏和工作小組不對自己的錯誤與傷害道歉一事批評?

a00701020 wrote:
針對網路霸凌,建議各位可看一本書「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主要是說人加入一個群體後,所做出的判斷都會跟著團體走,即使判斷對團體外的人判定多荒妙可笑,但加入團體的人還是會堅信不疑!看看現今網路生態,也印證了這個理論!


針對輔大心理系的老師處理這次事件的相關,建議輔大心理系的老師及學生們可看一本書「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主要是說人加入一個群體後,所做出的判斷都會跟著團體走,即使判斷對團體外的人判定多荒妙可笑,但加入團體的人還是會堅信不疑!看看目前為止學校的道歉,老師的停職,王姓強姦犯復學失敗,算是印證了這個理論!

mi85047 wrote:
針對輔大心理系的老師處理這次事件的相關,建議輔大心理系的老師及學生們可看一本書「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主要是說人加入一個群體後,所做出的判斷都會跟著團體走,即使判斷對團體外的人判定多荒妙可笑,但加入團體的人還是會堅信不疑!看看目前為止學校的道歉,老師的停職,王姓強姦犯復學失敗,算是印證了這個理論!...(恕刪)


a00701020 wrote:
針對網路霸凌,建議各位可看一本書「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主要是說人加入一個群體後,所做出的判斷都會跟著團體走,即使判斷對團體外的人判定多荒妙可笑,但加入團體的人還是會堅信不疑!看看現今網路生態,也印證了這個理論!



mi85047,我們看法一樣,

網路是個不同個體,不是『團體』,但是輔心是『團體』

我覺得輔心這個團體處理這次的性侵事件的作為『荒謬』。
影片是完整版喔!後半段看過完整版逐字稿!

Erichuangtw1980 wrote:
第 36 條之1學...(恕刪)


21條共有三項喔,所以我說您說違反21條要怎樣的說法應該修正,不然很快就會被網有拿來說第三項也要照您說的處罰!

另外有關變造,請收尋 法律 變造!和改變想法有很大出入!
a00701020 wrote:
21條共有三項喔,所...(恕刪)


36.1 指21的第一項,另有個「或」字去包含36.1 中描述的情況。

一忘心無我一 wrote:
您問的是何東洪發給...(恕刪)


您誤會了吧,那不是信件內容!

我不是只看三小時,三小時後我看稿,影片比較不易誤解,您可找來看看,

你們要批評可以,但如果是和事實不符合,或是猜測影射之類的,那就是霸凌,

另外你們就算批評夏,夏出來磕頭認錯,也改變不了事件真正核心問題!

我有提到我認為這事件反映出來校園性平法的問題,如果您想討論歡迎提供觀點!

如果只是想討論工作小組或夏到底犯了什麼滔天大罪,我真沒興趣!

另外我也沒有需要夏向我或誰道歉的需求,您有的話可直接去找夏,我幫不了你!
a00701020 wrote:
另外有關變造,請收尋 法律 變造!和改變想法有很大出入!...(恕刪)


退萬步而言,就工作小組去「影響」證人的觀點,對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36.1 指21的...(恕刪)


您最後只說21條,但21條有三項,我沒有質疑您說的或怎樣怎樣

1.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2.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3.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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