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個孩子的爸,我反對同性婚姻


Phoenix01 wrote:
另立專法可以比修改民法還要來的快速

而且專法也可以在不足的地方補強

只要立個 異性配偶適用之地方 同性配偶皆適用之

一堆問題迎刃而解 支持同性 但不支持修改民法

耗時間 牽扯的法條又太多

再來 特殊法優於普通法

民法還要被擺在後面等特殊法適用完 才輪到他

所以 支持立專法


專法依照法務部的時間表至少要等到明年二月,而修改民法最快這個會期結束前就能通過
而且尤美女版本的草案,提案新增971-1就是讓同性配偶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就跟你說的一樣
只是這種概括的措施勢必會遇到一些矛盾,請參見599樓我的留言
你的態度就是 "有就好",一體適用才是我認為應該有的。

有空的話看看這篇,如果還是無法認同,這邊也不可能有人能說服你,多說無益。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128/819670.htm
Ben本 wrote:
專門為同性戀設立的專法 怎麼會是聊勝於無呢?

按照您的說法

目前的民法是以異性戀為基礎設立的那不也是您所謂的聊勝於無

那您又何苦執著於修法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或人生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Ben本 wrote:
同志無法生育 只能領養 光是領養這一點就非常需要設立專法

我猜您想打得應該是領養而非生育
光是領養牽扯的就夠多了
所謂法律上的歧視 不就是得不到應有的權益跟保障嗎?
那立了專法 為什麼還是歧視?


同志可以生育阿,就像不孕症夫妻拜現代醫學科技進步之賜,即使不孕仍然可以生小孩
只是要讓同志生小孩必須放寬人工生殖法的規定,甚至開放代理孕母(代理孕母的問題更複雜了,在此先不贅述)
如果有配套,這一切都不是問題,雖然目前並沒有

不管是領養還是生育,某些保守人士都會反對同性戀可以享受這樣的權利
如果你的看法是反對同志領養小孩,而要設立專法,那法律上可能會有歧視的問題,也就是你說的,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如果你的看法是支持同志領養小孩,那更看不出專法有任何意義
因為這樣就跟異性戀一樣,那不如直接納入民法就好,沒必要一樣的內容分成兩個法,這是我國目前法律架構所不容許的

ww1234528 wrote:
專法依照法務部的時...(恕刪)


修法 專法

都不是為了速度

是為了更好的保障跟權益

怎樣的方式能讓社會和諧的接受

增加雙方的認同感

我想遠遠比速度來的重要
覺得要立專法的人請注意


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這種普通法是適用於一般人事時地的法律,規定內容較為簡略,屬於一般性的規定

剛有人提到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跟 原住民基本法這種特別法(或我們說的專法)
是屬特定人事時地的法律,規定範疇小但內容較詳盡。

而在法律適用上的準則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那已經有一套廣泛適用的普通法了,為何需要特別法?

若同志做為一個特殊的族群另立專法,那要給予什麼樣的差別對待?
要優於一般異性戀婚姻的更多福利?(所有假期比異性戀多?還是稅可以少繳?)
還是要更多的限制?還是雙方平等的地位?

如果雙方平等地位,那麼沒有立專法的必要。
如果覺得同志需要被保護,通常要有相對的罰則,如歧視者有刑責?
如果覺得要有所限制,老實說,就是是把同性戀當做次等公民了


另外
有人說同志不能生育所以不能享有跟異性戀一樣的權利
那我想,是不是該限制不孕症患者結婚的權利呢?
而且,同性戀也可以男男找女女一起生
只要不違背他們的意願,照樣能生
生出來的小孩還能有兩個爸爸加兩個媽媽


phila wrote:
你的態度就是 '有...(恕刪)


我不懂您為何如此武斷的斷言

小弟所言是所謂 "有就好"

您如此主觀

那能不能提出一些有建設性的

不要一直揣測別人的想法

不斷揣測小弟的想法到底對這棟樓有什麼幫助?



tbear721206 wrote:
覺得要立專法的人請...(恕刪)



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這種普通法是適用於一般人事時地的法律,規定內容較為簡略,屬於一般性的規定

剛有人提到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跟 原住民基本法這種特別法(或我們說的專法)
是屬特定人事時地的法律,規定範疇小但內容較詳盡。

而在法律適用上的準則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那已經有一套廣泛適用的普通法了,為何需要特別法?

因為同性戀者先前並不適用於這普通法
直接套用會出現很多如ww1234528大大所提出的問題

若同志做為一個特殊的族群另立專法,那要給予什麼樣的差別對待?
要優於一般異性戀婚姻的更多福利?(所有假期比異性戀多?還是稅可以少繳?)
還是要更多的限制?還是雙方平等的地位?
您所提出的問題在特別法的原住民基本法也沒有出現
那為何設立專法給同性戀者就會出現?

如果雙方平等地位,那麼沒有立專法的必要。
如果覺得同志需要被保護,通常要有相對的罰則,如歧視者有刑責?
如果覺得要有所限制,老實說,就是是把同性戀當做次等公民了

如果按照這個說法 原住民基本法 也該納入民法
還是您覺得原住民變成次等公民了?


另外
有人說同志不能生育所以不能享有跟異性戀一樣的權利
那我想,是不是該限制不孕症患者結婚的權利呢?
前面有同意方說得很清楚
同性戀不是一種病
我想請問不孕症難道也不是一種病?
總不能把同性戀歸類於一種病吧
而且,同性戀也可以男男找女女一起生
只要不違背他們的意願,照樣能生
生出來的小孩還能有兩個爸爸加兩個媽媽
就是不希望這樣的情況發生而反對
真的這樣不就已經與通姦無異?
"如果始終如一 只是要求得到保障 相信大家都會支持的"

上面是你說的,這不是就是有就好嗎?如果你沒這個意思,我收回並道歉,不用再執著在上面。

已經給你有建設性的講法了,特別法必須優於普通法。
請問你到底覺得應該多給同婚什麼樣的優待呢?

Ben本 wrote:
我不懂您為何如此武斷的斷言

小弟所言是所謂 "有就好"

您如此主觀

那能不能提出一些有建設性的

不要一直揣測別人的想法

不斷揣測小弟的想法到底對這棟樓有什麼幫助?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或人生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原住民基本法優惠可多了,請參考一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03
http://seed.agron.ntu.edu.tw/agra/indilaw.htm
Ben本 wrote:
您所提出的問題在同樣是專法的原住民基本法也沒有出現
那為何設立專法給同性戀者就會出現?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或人生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phila wrote:
'如果始終如一 只...(恕刪)


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指的是同一件事件

普通法與特別法都有規定時

應先適用特別法

必須於特別法無規定時

才適用普通法

並不是說有什麼特別的優待

而且因為優於普通法

我認為在保障上比較不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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