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你覺得給同婚較優條件,會得到反同方的共識嗎?我認為有點太理想化。更何況普通法能不能適用,你覺得準則在哪裡呢?同樣是合法公民,讓普通法一體適用的問題在哪裡?Ben本 wrote: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指的是同一件事件普通法與特別法都有規定時應先適用特別法必須於特別法無規定時才適用普通法並不是說有什麼特別的優待而且因為優於普通法我認為在保障上比較不會模糊
artshen wrote:同性戀可以治療? ...(恕刪) 可以的 親表妹 被女同制洗腦 反男愛女~~交往了約一年 被發現~~後來搬家 表妹也換了新工作 遇到了真心愛她的男工程師現在易經是兩個孩子的媽!!!! 非常幸福快樂
我剛看了,民調好像全都是國民黨發的。erm...算了,隨便啦,反正修法,專法都不會對我有任何影響。我只是覺得修法方比較說得出道理,專法方都是說會影響他們的權益,也不知道到底影響了什麼。Ben本 wrote:這個我沒辦法回答你畢...(恕刪)
因為同性戀者先前並不適用於這普通法直接套用會出現很多如ww1234528大大所提出的問題你說的問題跟立不立專法無關那些矛盾可已後續再修.如果按照這個說法 原住民基本法 也該納入民法還是您覺得原住民變成次等公民了?通常會有幾種情況會非得使用特別法不可:1.普通法太籠統,適用上所疏漏,只好藉特別法補充細節2.或適用對象超出普通法涵蓋範圍,所以另立專法確保其民法的適用範圍就是人同性戀自然也在適用範圍內,並沒有適用對象超出普通法範圍的問題而且婚姻在民法裡就已經規範好了,只是刻意排除同性戀(原住民婚姻也沒有設專法歐~)況且同性戀要的就是跟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一樣另立專法很明顯是疊床架屋都有一模一樣的法條了,另外再複製貼上幹嘛?而關於原住民的問題,的確一些學者認為不應該把某些人特別區隔開來加以保護,這種施捨就像是:你是弱勢,我要對你更好的假設。但有更大部分的學者認為,某些族群社會結構中確實因文化不利其他條件的限制,無法符合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所以問題不應該在於因噎廢食,而是如何合理地重新分配資源、如何不讓福利傷害他人自尊。前面有同意方說得很清楚同性戀不是一種病我想請問不孕症難道也不是一種病?總不能把同性戀歸類於一種病吧而且,同性戀也可以男男找女女一起生只要不違背他們的意願,照樣能生生出來的小孩還能有兩個爸爸加兩個媽媽就是不希望這樣的情況發生而反對真的這樣不就已經與通姦無異?同性戀不是病,我想你也很清楚但我要說的是,有人把生育當成婚姻的必要條件來排除同性戀時那無法生育的人不是也該一併排除?刑法的通姦罪只要當事人不提告,旁人也沒資格說嘴另外,這種事情異性戀最常有了(這句話聽了刺耳,但同性戀者所受到的污名是這個的千百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