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海灣 wrote:crusher請勿將愛滋病(AIDS)與同性戀畫上等號...(恕刪) 8成的AIDS病患是甲甲,而且都是因為濫交,通常連誰肛他才感染的都搞不清楚,不是嗎?為何全民要為甲甲的"爽"買單?事實上,我也沒有反對AIDS納入健保,我要說的是自助餐式的,把好的挑挑走,卻要別人位你的行為買單的問題要同婚,先要有接受治療的紀錄吧?這明明是病,硬要說成不是病...........我所以勉為其難接受同性戀,是不希望同性戀為了傳統的傳宗接代禍害不幸的第三者的幸福,甚至把AIDS垂直傳染下一代異常可以同情,可以忍耐,但是要大家把異常視為正常,甚至堂而皇之進入教育體系,也太過分了吧?看到甲甲的遊行標語"我不要美麗彎,我要直男彎"這是要進入教育體系/認養小孩的原因?基因篩檢可以篩檢糖寶寶,所以糖寶寶減少了,如果同性戀可基因篩檢,你覺的大家會不會篩檢?那同性戀可是不是一種異常的疾病?在無法確定同性戀是否為基因,腦部病變,還是後天造成,為何還要可以認養小孩明明是一種異常,硬要多數把他視為正常,不會太過分?
1.戀鞋癖對高跟鞋尻槍,算變態嗎?2.同性戀互相尻槍,算變態嗎?3.沒事在路上看女生胸部算變態嗎?如果你私下問女生,她會說上面3種行為都是變態(要私下問喔,現在沒人敢說反同,看看那些反同藝人的下場)同性戀相戀,我祝福你們,但請不要強迫大家把不正常的行為,正常化,合理化
民法修改的地方如下新增條文第 971 條之 1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修正條文第 972 條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原: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第 973 條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原: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第 1079 條之 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原: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第 980 條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 ,不得結婚。原: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nvda wrote:民法修改的地方如下...(恕刪)民法修改的地方如下新增條文第 971 條之 1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我認為加這一條就夠了,男女當事人, 收養..., 包括在"平等適用"的範圍內
少數實施同性戀婚姻的西方國家,比如法國,英國,義大利,美國等,家庭問題不斷增加,結婚人數減少,同性戀人口增加,愛滋病漫延,醫療費用攀升,人口增加都是靠移民,領養的小孩在各方面表現都不如一般家庭,臺灣還要走錯誤的道路嗎?so...你們大人怎麼爽是你們的事,不要搞亂台灣的下一代;美國麻州實施同婚後,數年後的今天,已經50%的學童-在嘗試同性交往。
「關於同志婚姻,我們終該還給他們。」看到這種標題挺反感的,同志的婚姻權不是天上掉下來的人權,(除非有人能舉證歷史上曾出現同志文明,卻被異性戀文明摧毀了,就像黑奴本來是自由人,是被殖民者擄獲奴役的一樣)既然從來沒有擁有過,就沒有被我們剝奪的問題,何來我們終歸該還給他們的說法?講得一副好像同志在社會上像黑奴一樣被欺壓了,我們一般人虧欠他們似的~你們爭取權利不代表可以抹黑其他人!搞清楚!世界不是只繞著同志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