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CHEN2006 wrote:
這樣說好了.......(恕刪)
你舉得例子應該跟明倫公宅類似
領有拆除執照就先執行拆除的部分,然後連續壁的施作是請雜項執照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511000478-260107
原先都審會主席陳茂雄提出待全案修正後再討論,但都發局反問「是否地下開挖可以先同意?」,不斷強調「期程有點趕」。多位委員雖理解,「要讓公宅過沒意見」,但還是堅持退回,要求1樓配置須修正後重審,僅准許先施作連續壁。
所以結果還是被退回要求修正後重審,主建物還是要等領到建照才能施工
這裡有東明公宅的時程表
http://www.housing.taipei.gov.tw/ph-ae/documents/戰情中心簡報-東明%2020180827.pdf
這個案子跟遠雄變更設計又不送審,真的是天差地遠
能拿來類比,也只證明了我之前說的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