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boulong wrote:我笑了第七條(立法委...(恕刪) 雖然美其名是{法},但卻沒有刑責或罰則.也難怪,自己立法的,怎麼可能拿石頭砸自己的腳.送紀律委員會?能幹嘛~不痛不癢.話說三十幾年前唸小學,在學校我們班規,上課講台語還會被罰一塊錢納入班費,呵呵~然後再把這些錢拿來訂國語日報,加強同學們的國語能力.
ducklin.yaya wrote:雖然美其名是{法},但卻沒有刑責或罰則.也難怪,自己立法的,怎麼可能拿石頭砸自己的腳.送紀律委員會?能幹嘛~不痛不癢. 我相信在正常民主國家,早就負起政治責任,自動請辭下台了!
ducklin.yaya wrote:人家院長說他是{關心}啊~不是關說,也不是遊說.所以... 1.國民黨黨紀認定是關說,依黨紀處理!2.有特偵組調查的相關證據!3.柯拜託王,王也確實打電話給部長和檢察長,光憑這點,就應該下台了!
vutuv wrote:我相信正常法治的國家,是不會把別案的監聽資料非法挪用的. 就算在美國也一樣!檢察官涉貪 監聽揪出陳年案(2013.08.01)檢察官井天博涉貪案今年5月被判12年徒刑,雄檢偵辦這個案件時監聽調查,意外發現案外案,循線查出他16年前收受3.2萬美金充當司法黃牛,雄檢偵結,依貪汙罪起訴。另案監聽之法律效果:http://lawyer.get.com.tw/practice/decision/DPF/cm12.pdf摘錄重點:最高法院表示,在執行合法的監察行為時,善意、偶然的聽到他案的證據,該證據即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