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捕害女警命危 酒駕男沒事開車男警恐有責


bcmpxij wrote:
你有讀書,你比較行...(恕刪)


第一項跟第二項的要件是什麼?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都知道記者沒讀書您...(恕刪)


妨礙公務是警方提出的,又不是記者提出的。

既然你有讀書,解釋一下妨礙公務給大家開開眼界長長智慧,
順便看看你是哪間名校出來的



Gugugu wrote:
第一項跟第二項的要件...(恕刪)


給你表現機會就不要吞吞吐吐了

我們那有你懂,你讀過書的嘛。

搞不好警方都沒你厲害,也說不定啊。
Gugugu wrote:
第一項跟第二項的要...(恕刪)

象牙塔裡的那些經書,我不曾入內研究,哪會知道要件是什麼東西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小鐵子 wrote:
妨礙公務是警方提出的,又不是記者提出的。...(恕刪)


警方提出這點也是記者寫的

您問過警方了?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bcmpxij wrote:
象牙塔裡的那些經書...(恕刪)

看不懂紅字?


意思是只要通緝犯或現行犯
沒有乖乖立正站好給條伯伯抓或是敢跑給條伯伯追
因為是妨礙波麗士大人逮人的
都要在罪加一等?


是這樣嗎?!



jack0101 wrote:
嫌犯拒捕妨害公務在...(恕刪)


拒捕逃離並不是妨礙公務....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
強暴脅迫

三個要件要同時存在 缺一不可

主動出手達到強暴脅迫的程度才算
被動不配合不算
烙跑屬於被動不配合的一種方式

bcmpxij wrote:
象牙塔裡的那些經書,我不曾入內研究,哪會知道要件是什麼東西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恕刪)


中文不難懂吧
意圖使A產生B,而施以C,即成立。

如果沒有C呢?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聖堂教徒 wrote:
看不懂紅字?意思是...(恕刪)

刑法135條我漏掉最後的強暴脅迫部分沒看到,
那社會維護秩序法第85條又該如何解釋?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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