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gugu wrote:第一項跟第二項的要...(恕刪) 象牙塔裡的那些經書,我不曾入內研究,哪會知道要件是什麼東西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強暴脅迫三個要件要同時存在 缺一不可主動出手達到強暴脅迫的程度才算被動不配合不算烙跑屬於被動不配合的一種方式
bcmpxij wrote:象牙塔裡的那些經書,我不曾入內研究,哪會知道要件是什麼東西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恕刪) 中文不難懂吧意圖使A產生B,而施以C,即成立。如果沒有C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