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多元成家,希望大家冷靜思考~


安卓拉貝貝 wrote:
只是將民法上的兩性用語
做修改

很抱歉,任何法律上的用語都有他的意義、效力,不是只是單純寫好玩的
事情並不是如你所想,只是改各用語那們簡單,修一個字,就可能會對於權利義務結構產生重大變動


安卓拉貝貝 wrote:
同性婚姻合法化後
同性婚姻一樣需要受到民法983條的規範
民法1052條第二項規定一樣適用於同性配偶


這個我倒是很好奇
一般談到民法983的時候,最常被提到的就是他的立法理由
會去限制禁婚親,除人倫的考量之外,更重要的是基於優生學考量
但是在同性間,顯然不會優生學考量,結果閣下卻說要比照「異性戀」的設計
對於同志要求一模一樣的禁婚親範圍
請問這樣的處理公平嗎?
這種齊頭式的平等,不是反而是另一種不平等?
至於1052條,我更好奇的是,這邊的「性交」定義,似乎仍是建構在一男一女的情況下
能不能如刑法第10條一樣的解釋,恐怕也有疑問
不知道閣下認為要怎麼在不更動文字的情況下樣將這條適用在同性伴侶上?
願聞其詳

安卓拉貝貝 wrote:
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恕刪)


--------------
但是也可以反對伴侶制度
兩者是分開來討論的

-----------

看來妳/你/祢(?)不是不知道這幾個待出台的法令及其修訂, 且從字面上對多元成家(雜交, 靈修團, 黑道)起碼是樂觀其成,

還沒回答同志婚姻權利取得後因一方與其他同志通姦要如何成罪? 若無法成罪要如何藉此協議/裁判離婚跟獲得民事求償而得以取得民法1052之二適用?

來個本國判例如何? 不要再打高空了, 本來個人對同志婚姻是並無好惡, 但看到你們如此修法作為, 要同意讓你們等享有權利很難

小客5509 wrote:
----------...(恕刪)


民法第1052條到時
會將夫妻等兩性用詞做修改
所以民法第1052條到時也適用於同性婚姻

安卓拉貝貝 wrote:
民法第1052條到...(恕刪)



還是打高空, 有講等於沒講, 1052之二在所提出的修訂版本根本連動都沒動, 還講適用?

沒關係繼續硬推吧, 這樣搞反彈愈大, 就同志群等的需要與考量才是至關重要的, 就你們最特別!
wirklich1021 wrote:
你大概只講對了一半...(恕刪)


你到底在扯什麼,規定只能買一戶的話,重婚=想買兩戶
現在是不准同性戀買
現在是不准同性戀買
現在是不准同性戀買
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還有,會扯到買房,也是反對者扯「侵入私宅」,我好心勉強講解
BenitoT wrote:
你到底在扯什麼,規...(恕刪)

你又到底再扯什麼?禁婚親是不是連買都不能買?
一夫多妻、多夫多妻、一妻多夫是不是連買房都不能買?
現在是異性戀中也有一部份人是連買都不能買
現在是異性戀中也有一部份人是連買都不能買
現在是異性戀中也有一部份人是連買都不能買
很重要,所以也幫你說三次
還有,我從頭到尾沒說所謂「侵入住宅」的講法是正確的
所以我才說你說對一半,拿侵入住宅來比喻這次的爭議,確實不是很吻合
但是異性戀有部分的人一樣受限制不能買房我有講錯嗎?
現在不管怎麼吵,一切依法而行,若修法通過。
那一切依法而行。你小孩是同性戀,你不能做什麼?以免犯法。

安卓拉貝貝 wrote:
不過就是將同志婚姻納入原有的規範中

如果只是納入原有規範,就不用為同志改任何一字了。
wirklich1021 wrote:
你又到底再扯什麼?...(恕刪)


很多異性戀也不能買(結婚)
異性戀不能結婚?
異性戀不能結婚?
異性戀不能結婚?
比如怎樣異性戀不能買(結婚)?
我只想到沒錢(沒有對象)的異性戀

這位媽媽這樣說

而《我是兩個孩子的媽》轉分享《拒沉默!要真相!揭露民法972真面目》製作圖表,列出關於民法在「現行狀況」下,與「民法972修正通過後」的差異。

其中包括「結婚人數」、「對祖父母稱謂」、「可否外遇」、「可否共同領養小孩」、「如何離婚」、「離婚後對子女義務」等,規定前後都是一致的;唯一的差別僅在修正前對於訂婚年齡有規定「男17歲、女15歲」已修正為男女皆為17歲;結婚年齡則從修法前「男18歲、女16歲」改成「男女都須滿18歲」。

gilin wrote:
不反對同性伴侶爭取...(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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