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卓拉貝貝 wrote:
只是將民法上的兩性用語
做修改
很抱歉,任何法律上的用語都有他的意義、效力,不是只是單純寫好玩的
事情並不是如你所想,只是改各用語那們簡單,修一個字,就可能會對於權利義務結構產生重大變動
安卓拉貝貝 wrote:
同性婚姻合法化後
同性婚姻一樣需要受到民法983條的規範
民法1052條第二項規定一樣適用於同性配偶
這個我倒是很好奇
一般談到民法983的時候,最常被提到的就是他的立法理由
會去限制禁婚親,除人倫的考量之外,更重要的是基於優生學考量
但是在同性間,顯然不會優生學考量,結果閣下卻說要比照「異性戀」的設計
對於同志要求一模一樣的禁婚親範圍
請問這樣的處理公平嗎?
這種齊頭式的平等,不是反而是另一種不平等?
至於1052條,我更好奇的是,這邊的「性交」定義,似乎仍是建構在一男一女的情況下
能不能如刑法第10條一樣的解釋,恐怕也有疑問
不知道閣下認為要怎麼在不更動文字的情況下樣將這條適用在同性伴侶上?
願聞其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