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bus330 wrote:第 11 條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1.這一條是外籍父母。2.這一條是2016年新加上去的。總之不適用。
這件事有非常高的機率是有問題的。原因就是只要相關證明拿出來,問題就解決了。但是一直不拿出來,不就證明了高鐵無人遺失300萬嗎?越簡單的問題,越提不出證據,就表示越有問題。就跟論文案一樣,有什麼天大機密要封存30年的?這是基本邏輯,如果邏輯不好的,沒人會怪你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