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fan wrote:
立法院通過的法案,不合自己意,
就說什麼我覺得這是毀憲我不副署。
那下次選舉結果不合自己意,
會不會說這個候選人是中國同路人,
我中選會不宣布他當選?
大家覺得他們做不做的出這種事?
不太可能
因為你說的事件絕對會被法辦
light-166 wrote:
之前你們綠色的,到處出征別人的一個理由就是:你憑什麼說違憲?你是大法官嗎?
現在原本的話還你:你憑什麼說違憲?你大法官嗎?
還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哪裡規定:行政院長可以用不副署來拒絕法案的實施?
白紙黑字的憲法增修條文,你們可以公然違背,就別扯什麼守護憲政體制了,因為你們這群連當籌安會都不夠格的走狗都不配。
mopplayer wrote:
還不懂嗎?白紙黑字就是寫明須行政院副署始能生效,這是總統和行政院之間的事情,亦有民意基礎和責任政治,是五權分立制衡的問題,跟立法院到底何干?
SteveJTY wrote:
憲法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第2項第2款: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你的認知裡……不副署是應即接受的意思嗎?
mopplayer wrote:
唉,所以中國網軍還是看不懂,行政院就憲法中並沒有拒絕法案決議吧?您哪裡有看到,行政院拒絕法案決議,亦或更動法律案內容一分一毫?
現在是總統公布法律案而行政院不副署,那是總統和行政院之間的事情,還不懂嗎...?
就說了,中國網軍法理素養不好就不用爭論了,當初中華民國憲法設計就是如此,爾後修正案通過時,拿掉了人事任命權,但給了倒閣權,所以行政、立法一直都是如此制衡,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