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法官林孟皇個案評鑑答辯書

以下資料出自維基
請問....陳敏薰人事案的大華證券,是公營企業嗎?
請問....元大併復華案,是公營企業嗎?
請問....二次金改案,台新併彰銀是公營企業嗎?(彰銀已在民國87年民營化)
請問....龍潭購地案,科管局不知道是不是公營企業,但從網路上查到的資料內,法院是以"實質影響力"來判刑,而不是以公務人員的貪污來判刑喔~~這和林益世的法定職務說差粉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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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購地案:

主條目:龍潭購地案

2010年11月11日龍潭購地案三審定讞,法院認定陳水扁夫婦收受台泥辜家3億、讓政府花上百億購買龍潭土地並納入科學園區,前總統陳水扁及夫人吳淑珍各判11年徒刑,併科1.5億元罰金。根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陳水扁僅剩的2到3名隨扈禮遇,也將全數撤除。在此三審判決前夕,總統馬英九表示部份判決與人民期待不符,他並以會餐的方式召見司法高層人員會談。[52]。2011年5月,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坦承特偵組教唆指控作偽證,紅火公司三億元並未流入扁家[53]。但最高法院反駁並不予採信。
二次金改案:
2010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前總統陳水扁等21名被告無罪。[54] 合議庭法官在判決敘明,總統職務已非刑法解釋問題,而是牽涉憲法規定。合議庭依照憲法、大法官相關解釋,認為金融合併案,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權限。
2011年10月13日一審時承審法官認為前總統陳水扁所涉及的二次金改弊案,其總統職權與金改無關因此判決無罪。高院做出二審宣判,認為其擔任總統期間仍具有總統職權,因此改判決前總統陳水扁18年有期徒刑,併科1.8億元罰金、妻子吳淑珍判11年,併科1.02億元罰金,全案大逆轉[55]。
2012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判處陳水扁元大併復華案判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禠奪公權8年,妻子吳淑珍判刑8年,併科罰金8000萬元,褫奪公權7年。最高法院認為前總統陳水扁其擔任總統期間仍具有總統職權,因此判決有罪確定。另外,最高法院把二次金改案中的國泰併世華案,及扁、珍與扁家二代陳致中、黃睿靚被控洗錢罪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最高法院指出,國泰併世華案,前審判決僅推測而未說明陳水扁和國泰金控董事長蔡宏圖如何達成期約賄賂。至於扁家二代被控洗錢,原判決就洗錢金額前後認定理由互相矛盾,因此將這兩部分撤銷發回。[56]。

陳敏薰人事案:
2010年11月11日陳敏薰人事案三審定讞,法院認定陳水扁夫婦收受前101董事長陳敏薰一千萬賄款,協助她爭取大華證券董座,兩人各被判刑8年,併科罰金500萬元,同案涉及洗錢的部分,珍判1年2個月,減刑為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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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1icitas wrote:
海角七億中,被拿錢那個影響的,哪個不是公營企業?
felicitas wrote:
其實判決書有寫到014究竟是不是用公務員(立委)身份(職權)去 "影響" 中鋼的

不過如果沒看過判決書就上來嗆判決,那麼 ...(恕刪)


噗!

沒有去影響中鋼,
是要怎麼「喬」?

~

以下刪了,怕會出事。




felicitas wrote:
其實判決書有寫到01...(恕刪)


貪污就貪污,那來什麼身份不身份的?

脫詞要找,也找個漂亮點的,


要是有外國國籍身份的人,在台灣搶劫殺人,

他說,不行喔,我不是台灣人,所以台灣法律不適用在我身上,

這樣的道理,也說得通喔?

mo0928o1 wrote:
說實在的
你要這樣解釋真的沒有人可以說自己有貪污了


法院又不是第一次這樣解釋
高志鵬/陳哲男/吳孟德都是這樣解套的啊,觀點很一致

我只是不明白,為什麼高志鵬/陳哲男/吳孟德用某個邏輯判決貪汙部分無罪,就有人大聲叫好
然後014 被用同樣邏輯判決貪汙部分無罪,法官還特別改用其他法條去辦他,結果同一批人就說是偏袒
難道有沒有黨證真的差那麼多?


老實說,這次法官是窮盡辦法想要判014有罪
最後找不到法條,只好用恐嚇,連財產來源不明罪都拿出來了
結果還是被說是偏袒014,法官們一定很幹吧 XD
chun777 wrote:
法律有漏洞....這..中鋼....是國營企業...還是民營企業??.(恕刪)

中鋼原來是國營企業,但是在政府持股比例已經降到百分之五十以下,法律上是民營企業。依照預算法,預算不需送立法院審議。

法律上算是民營企業,政府是最大股東,政府所指派的董監事,是這間公司的實際經營。國家的行政機關還具有絕對的控制能力及實質影響力。中聯是中鋼轉投資事業,也是相同。

「實質影響力說」法律沒具體條文,而「公務人員職務內行為」是法律條文,所以各級法官解釋不同,能縮能放。有以不是公務人員身分職權,免除貪污罪。

實質影響力在法律是指公務人員,不是利用本身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是利用本人職位權力、地位,以命令或指示透過其他人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上的行為。
雖有「實質影響力」但是否能達法律上民營企業 ?

例如,立委透過國有財產局關說買賣土地,國有財產局是國家的機關,人員是公務人員。
立委透過中鋼關說合約,中鋼法律上是民營企業,人員不是公務人員,
是否符合「實質影響力」及貪污規定限於公務人員 ?

因為牽涉多條法律條文,根本上是修法才能解決或改善此亂象。最高法院的解釋條文,各級法官未必同意,最後法官又自創解釋,「有實質影響力」但影響力不大。

nelsonliu0323 wrote:
請問....陳敏薰人事案的大華證券,是公營企業嗎?
請問....元大併復華案,是公營企業嗎?
請問....二次金改案,台新併彰銀是公營企業嗎?(彰銀已在民國87年民營化)
請問....龍潭購地案,科管局不知道是不是公營企業,但從網路上查到的資料內,法院是以"實質影響力"來判刑,而不是以公務人員的貪污來判刑喔~~這和林益世的法定職務說差粉大喔


陳敏薰人事案 -> 大華證券董事長(陳敏薰爭取的位置)是財政部在任命的,財政部是公家機構還是民間機構,還用我說嗎?

所有的二次金改案(元大併復華/台新併彰銀) -> 哪個不是要行政院金管會同意的? 行政院是公家機構還是民間機構,還用我說嗎?

龍潭購地案 -> 科管局直屬於國科會,這是公家機構還是民間機構,還用我說嗎?

pingyingtu wrote:
噗!

沒有去影響中鋼,
是要怎麼「喬」?



判決書上有寫是怎麼影響中鋼的唷

可以去看完再回來問

自助人助

TimSmith wrote:
貪污就貪污,那來什麼身份不身份的?
脫詞要找,也找個漂亮點的,

要是有外國國籍身份的人,在台灣搶劫殺人,
他說,不行喔,我不是台灣人,所以台灣法律不適用在我身上,
這樣的道理,也說得通喔?


當然要區別身分啊

不然公務員在大賣場偷了個東西

這樣也要被當貪汙在辦嗎?
同理~~那請問....中鋼董事長是誰在任命的,還用我說嗎?

你自己前後說法很矛盾喔
前面說....
felicitas wrote:
中鋼是公開發行公司, 你我都能在交易市場上買到中鋼的股票, 成為其股東
經濟部持有的股權只有20%, 是最大股東, 但最大股東是經濟部並不代表就是國營企業
因為其總經理是對股東負責, 而不是對中華民國政府負責
而且員工不享有公務員福利, 亦沒有取得公務員資格
不然之前民營化是幹辛酸的嗎?


後面又說
請問....在股票公開市場,我們買不到大華證券、彰銀、台新金的股票嗎?
felicitas wrote:
陳敏薰人事案 -> 大華證券董事長(陳敏薰爭取的位置)是財政部在任命的,財政部是公家機構還是民間機構,還用我說嗎?

所有的二次金改案(元大併復華/台新併彰銀) -> 哪個不是要行政院金管會同意的? 行政院是公家機構還是民間機構,還用我說嗎?

龍潭購地案 -> 科管局直屬於國科會,這是公家機構還是民間機構,還用我說嗎?



felicitas wrote:
陳敏薰人事案 -&...(恕刪)


聽說中鋼董事長是經濟部派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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