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表示: 就算依法偵辦, 頂多緩刑或輕判

原來01法官這麼多,如果各位大法官有審到這些孩子,那麼正義就得以伸張了。
政治理念不能干預司法,量型沒得商量,一定要依法條論罪判刑,如果綠營執政再特赦,就是總統的職權,總之我國是法治國家 !
從這次的事件可看出相關法條,尚有很多討論空間,究竟哪些法條適用與否,最後到了審判端也可能跌破眼鏡
低空亂流 wrote:
請教各位法律專業先進...(恕刪)


恩...既然引言我
我說一下我的想法

我有思考過這個問題
﹍﹍﹍﹍﹍﹍﹍﹍﹍﹍﹍﹍﹍﹍﹍﹍﹍﹍﹍﹍﹍﹍﹍﹍﹍﹍﹍﹍﹍﹍﹍﹍﹍﹍﹍﹍﹍﹍﹍﹍﹍﹍﹍﹍﹍﹍﹍
憲法上有憲法機關忠誠原則
是憲法機關都應該各自忠實的實行職務以使得所有憲法機關都得以運作

釋字第632號: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簡單白話說,該號意旨認為立法院應該快點行使對於監察院人員的同意權,否則使監察院空轉,是違反憲法機關忠誠原則。或許立法院長遲不清空立法院,可能也影響到其他機關的往來運作,但是最近似乎又可以在什麼9樓開會,這我不清楚因為我沒什麼注意,換言之是不是真的讓機關停擺了還有解釋空間,就像其他樓有在質疑為什麼一定要在立法院辦公一樣。

但這裡牽涉到一個尷尬的地方就是釋憲客體,也就是對象,因為如果對象資格不對的話,上面這些就不用討論了,根本自始不會進入大法官會議的審理。我國能進入釋憲客體的除了抽象法規範,另外還有政黨以及中央及地方機關等之行為,總統是一個機關,五院也是機關,但是王金平院長是不是機關?我個人認為不是,上述釋字的聲請是以「立法院」為名義,而不是「立法院院長」,「院」跟「院長」是不一樣的。之前陳水扁讓他的秘書長聲請釋憲,本來大法官是可以不受理的,但是還是受理了,但是有說明總統府秘書長長只是代函而已,聲請人係總統而非總統府秘書長。換言之這件事情沒那麼容易到違憲等級的審查。

參考:
第4條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5條第1項: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
至於刑法上可能有廢弛職務罪

參考判例30 年上 字第2898號: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釀成災害罪,以對於某種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廢弛其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為其成立要件,若不合於所列要件,即難謂為應構成該條罪名。

尚必須證明王金平屬於對佔領立院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白話來說就是王金平平常還要防止立院被佔領,像是(假設有)防洪員要防止防洪的職務一樣,但是實際上來看,警察比較像是這條法條的客體。
﹍﹍﹍﹍﹍﹍﹍﹍﹍﹍﹍﹍﹍﹍﹍﹍﹍﹍﹍﹍﹍﹍﹍﹍﹍﹍﹍﹍﹍﹍﹍﹍﹍﹍﹍﹍﹍﹍﹍﹍﹍﹍﹍﹍﹍﹍﹍

總之,法條要適用沒那麼容易,有層層關卡,結果也許會不盡人意就是,我只是當作擬答練習順便思考,也同時供參考與討論,最後是什麼結果我也不知道但也很想知道。

不過這樣回覆都花好多時間,之後不參與討論了


津小津 wrote:
其實根本沒什麼大不了...(恕刪)


判刑輕重倒是其次! 損害賠償是一定要的啦!
ROXSOUL wrote:
恩...既然引言我我...(恕刪)


最後補充.

標題: 法界表示 (本身就有一瑕疵)
誰代表法界? 律師嗎? 法學學者? (那憲法嗎? 李鴻磨教授第一把, 能看嗎?)
公家的法官及檢察官, 都不能公開說明或預設立場. 違反行政中立.
憲法解釋, 也是由大法官為之. (學者或權威就只有批評, 除非去制定規則, 但又能怎樣.)

自己不要誇張到自己說就算. (天下不是一個人的)

不要以身試法, 除非知道漏洞.

幾天前, 民視頭家來開講, 找蔡正元委員, 莊勝雄律師(台北市議員), 討論本次學運問題.
蔡委員發言就不用論述.
莊律師說, 沒多久就以"已經解嚴了"........

解嚴了, 我就不用再看了. (解嚴就可以為所欲為嗎??????)
在立法院外, 行政院外, 總統府外, 叫一叫, 喊一喊. 沒有申請是不重要. (當發洩不滿是誰都可忍受)
當太over時, 執法者開始告知, 請勿再繼續, 就是該停止之.
否則, 犯法要怎麼定罪, 是執法人員的決心.
(就是不要和自己過不去)

複雜的法條, 少碰為上策. (除非是研究這範疇)

律師最會知法玩法, 正方與反方都可為之.
(法官與檢察官, 敢玩法就知道下場會如何)

也不再討論了 (不是學法律),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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