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堅決反對廢除死刑。

小時候沒有廢死團體做秀時,台灣治安比現在好多了。

自從出發廢死團體後,台灣越來越多殺人案!

昨天不只北捷殺人案,台中也發生一件大學生闖情變女友家殺死啊公殺傷老爸案件。

別再相信廢死團體沒有根據的鬼話了。

死刑是斬業非斬人。

死刑是自做孽不可活的最後一道防線。

望施主回頭是岸,善哉善哉。


看樣子所謂廢死的立論基礎只建立在爭議案件上面,
對於罪證確鑿的部分就避而不談.

法律講求的不就是勿枉勿縱,
想用廢死達到勿枉,
然後放任殺人犯為惡?
反正不會死,納稅人還要提供免費食宿?

面對司法爭議應當從偵查和審議制度去改善,
而不是用廢死這種鼓勵犯罪的做法.
樓主既然在這個時間點發這個文章
表示對鄭捷案件也抱持的廢死的態度囉

真的,廢死的人戰力都很弱
完全就只會在那邊跳針,有強迫症嗎?
前法務部長終於出聲了,繼續支持廢死喔
eric62 wrote:
前法務部長終於出聲了...(恕刪)


王清峰也曾表示願意代替死刑犯執行,就算為死刑犯下地獄都甘心;她表示任內不會執行死刑,即便丟官也在所不惜................

2012年5月25日,當選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第20任總會長

............................

說好的地獄呢????????

裝模作樣

樓主的發言如此的大愛,我真不曉得您吃的是什麼,吃素還是吃肉,就算是吸空氣也都還有細菌,"細菌"不是性命嗎,自以為是大愛,有本事做到才來發言好嗎,不然你的論點算什麼,另外這件又關政治是什麼事,只會為反對而反對,支持該死刑就因該執行
你媽知道你在這發廢文嗎?
有空多陪老人家,人生無常啊!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z90183 wrote:
目前捷運兇手說 知道...(恕刪)

支持廢死,這些有爭議案件就有機會清白,使台灣法治更好!


不客氣地講一句話,開樓文最末一句壓根兒是廢話!~


冤獄由來為何?因為刑度過重嗎?

台灣法治亂象由來為何?因為刑度過重嗎?


廢除死刑爭議案件固然有機會清白 -- 注意!還是有機會而已喔~ -- ,但是當事人因為纏訟而浪費掉的青春歲月,咋算?因為爭議案件被汙名化所損失的名譽,咋算?

廢死聯盟關注的重點在於『沒有死刑,爭議案件得以平反』,追根究柢之下,根本不是台灣的法治亂象的正面解決之道~


也虧得這些人還敢大言夸夸四處宣揚自己的理念可以讓台灣的法治亂象得以澄清~


另,鄭捷一案根本不在樓主邏輯的論述範圍;易言之,鄭捷在眾目睽睽之下的犯行是罪證確鑿的,罪無可逭!~

bigtotem1507 wrote:
完全不站在受害者的心理
只一昧的想講人權.......
做菩薩誰都想...(恕刪)


把自己的清高形象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這種 "菩薩" 根本假掰~
廢死怎麼會跟冤案有直接關連?
請別誤導法學邏輯好嗎....

冤案是法律執行程序上的問題,跟死不死刑怎麼會有關連?
了不起只能說廢除死刑讓無期途刑的冤案受刑人有機會得到平反....
該調整的應該要改革的是司法制度,怎麼會是把重點放在廢死?

再者,今天受害者是自己直系血親甚至是自己最愛的人(枕邊人或小三都可)
,能理解那份同理心嗎?

另外,我覺得目前這個社會應該教導的是「負責任」
人生任何的選擇都不是別人逼你做的,除了出生這件事不能選擇,
你可以選擇剪什麼髮型穿什麼衣服整什麼型甚至變性,
要吃什麼頭路、跟誰在一起。
(為什麼同樣的年次,有人擺攤賣香雞排、有人去工地作工月領4萬、6萬,
 有人選擇了坐辦公室吹冷氣被罵、然後要說22K很難賺,我有一個朋友出
 來做六年執行企劃從1萬8升到3萬3,在大學文憑滿街跑的同時、他高職
 畢業文憑領得心安理得,甚至還有朋友念他,以他的行銷企劃能力在別的公
 司早就5、6萬的薪水。他很滿意,因為老闆很好....)

去偷去搶、甚至是不小心喝了點酒、不小心闖了紅燈、蹲下去撿個東西撞死人
,都跟自己有關,請「負起責任來」。

規矩都講明了殺人要償命,你殺完再來說悔意萬分、因為他要跟我分手、
他騙我、一時衝動、我還年輕想再有一次機會。

我可以說那被害人就是倒楣嗎?
他活該年輕就沒有機會嗎?

一人做事一人當。

你以為在這鬼島上只有你被騙你被分手你痛苦萬分嗎?
為什麼這麼多人挺過來了,而唯一一條歹路卻有人要選擇去走?

今天廢死聯盟的聲明看了更倒彈....
說鄭嫌還年輕、治療好精神疾病應該再給他一次更生的機會。
乾....精神科醫生不是都已經出來講話說他「精神正常」

只看見自己想看的廢死聯盟?

我只能說「我不會像其它人說給鄭捷一把刀、再把他跟廢死聯盟的人關在一起
。」我反而會說,「給鄭捷一把刀,再把其它廢死聯盟身邊最親的親人關在一
起,然後讓廢死聯盟的人親眼看著自己親友驚慌失措的樣子。」

去討論到死刑犯的人權而枉顧受害者的人權,是極為偽善的一種行為。
而對於冤獄....那是程序上的問題而不是刑責的問題,別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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