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多元成家,希望大家冷靜思考~


BenitoT wrote:
很多異性戀也不能買...(恕刪)

小客5509 wrote:
就同志群等的需要與考量才是至關重要的, 就你們最特別!


同志爭的是,跟你一樣的權利而已。

何來特別之說
BenitoT wrote:
比如怎樣異性戀不能買(結婚)?
我只想到沒錢(沒有對象)的異性戀
這位媽媽這樣說


所以到底是你跳tone還是我跳tone?
都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給你看,禁婚親不能結婚
還只能想像沒錢、沒對象的異性戀不能結婚?
現在的婚姻制度,其實是異性戀下的一男一女婚姻制度
也就是只承認一夫一妻,不承認一夫一妻以外的異性戀可以結婚
所以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在臺灣都是不可以結婚的
而且即便是一男一女,也不是誰都可以結婚
民法的禁婚親、監護人與被監護人就限制一男一女仍然不能結婚
你要不要先去充實一下法律常識,再來討論?

民法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法第984條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
同意者,不在此限。
wirklich1021 wrote:

請問今天要改變現狀的是誰?是異性戀嗎?不是吧!
那既然是同志團體想要改變現狀,理應由同志團體來說服社會大眾,
怎麼會是由被改變方來說明沒有變動現狀的理由呢?



一、同志就爭的是,大家都有的權利而已,
所謂平權,就是這樣的意思。

「同志平權」算是標題標語,也是核心價值。
關心此議題的你,說別人沒提出論點,有點說不過去。

二、至於法律要怎麼改,是技術面的問題。

你應該不會希望,
醫生的技術,是屬於動完手術後,還幫你留了一堆後遺症吧。

不支持專法的論調,一般是為了怕後遺症,
專法也容易帶來更多的歧視。

有人說,哪一國也是專法,為何台灣不專法?
就是因為別的國家有走過,才更知道專法的後遺症,
既然知道那裡有洞,何必跟別人一樣跳同樣的洞。

而且有些地方專法,是因為沒辦法推行才改走專法,原因其實都不一樣。

wirklich1021 wrote:
都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給你看,禁婚親不能結婚
還只能想像沒錢、沒對象的異性戀不能結婚?
現在的婚姻制度,其實是異性戀下的一男一女婚姻制度
也就是只承認一夫一妻,不承認一夫一妻以外的異性戀可以結婚
所以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在臺灣都是不可以結婚的
而且即便是一男一女,也不是誰都可以結婚



法律本來就會規範一個範圍。
而這個範圍,有可能會改變(放大縮小)。

百年前的社會可以一夫多妻,後來也縮小,改成不行一夫多妻。

法律改變很正常,
要不然立法院除了打架還能幹嘛!
wirklich1021 wrote:
所以到底是你跳tone...(恕刪)


我實在聽不懂你禁婚親是在講什麼? 是同婚入法後要廢除了嗎?
民法983、984條中不得婚配(買房)的對象=資格不合規定的對象
以後民法983、984條中不得婚配的同性和異性,大解禁都能買房(結婚)了嗎?
麻煩請提供即將廢除的相關立法提案佐證,謝謝
小鐵子 wrote:
一、同志就是爭跟大家都有的權利而已,
所謂平權就是這樣的意思,

這句話至少目前多數意見並沒有反對啊
只是所的平等,不是齊頭式平等,本質上有所不同的事情還是需要做不同的處理
異性婚跟同性婚先天生理上的條件就不相同,請為為何不能做不同的處理?
強迫同性婚事用異性婚的制度,反而才是一種不公平

小鐵子 wrote:
這樣的狀況下,你不能說別人沒有提出理由喔。

我只有聽到同志吵著要平權,但這根本不是現在大家在討論的重心,
而是為什麼要用改變異性婚法律體系與秩序的方式來達成同性婚的目標
我確實也沒聽到或看到任何人對於不能另立特別法有提出一個具說服力的說法及理由

小鐵子 wrote:
醫生的技術,是屬於動完手術後,還幫你留了一堆後遺症吧。
不支持專法的論調,一般是為了怕後遺症,
專法也容易帶來更多的歧視。

就是因為不立專法,反而才會造成一堆後遺症
你以為只修一條嗎?前面已經多少人告訴你不只修一條,至少是修3、400條
這還只是母法,不包括行政命令跟行政規則喔
念法律的都知道這種修法方式後遺症才大好嗎?

至於專法歧視的問題,那請舉例告訴大家有怎麼樣的歧視問題?
有怎樣行不通的地方?哪個國家有這種問題?
到目前為止有人提嗎?好像沒有吧~

不是只要立專法就叫歧視
更重要的是,臺灣的法律制度師承德國,民法基本上幾乎是照抄德國民法
德國人都不敢這樣改而要另立專法了
臺灣人有比較聰明?
真要擔心歧視,也有很多種方式可以解決啊
把「同性伴侶法」改成「伴侶法」,將事實上夫妻做有系統的立法整理不行嗎?
非要採取破壞性最大,成本最高的方式?


BenitoT wrote:
我實在聽不懂你禁婚...(恕刪)


聽不懂就多去查點資料
法條都引在下面給你看了,還看不懂實在幫不了你
沒有人在跟你講要不要廢除
是在跟你講,婚姻不是只要有愛就可以
即便異性戀有愛,還是會被限制,被限制的不是只有同志而已好嗎?
wirklich1021 wrote:
聽不懂就多去查點資...(恕刪)


喔,我懂了
婚姻不是只有愛就可以? 真的是這樣嗎?
有聽過假結婚真賣淫嗎? 假結婚拿居留身份嗎?這些狀況目前也算是異性戀婚姻獨享的「福利」吧?!
也就是說如果某天政府蓋了「結婚/已婚獨享宅」鼓勵成家(這裡指真正的公家建案),也是異性戀獨享。
兩個不相愛的異性戀男女,為了取得買房資格假結婚,又賺到了。
民法983、984條不得結婚的對象,不能買宅(結婚)不好嗎?
不然你幹嘛拿出來講的好像,對異性戀這樣限制很不合理?

wirklich1021 wrote:
只是所的平等,不是齊頭式平等,本質上有所不同的事情還是需要做不同的處理


既然說支持爭平權,又說不該齊頭式平等?這是矛盾。

例如:我支持女性有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但女性思維、及身體體能,與男性有本質上的不同,
所以兩性在追求高等教育,不該一昧追求齊頭平等。

若女性希望受高等教育,應立專法,由專人審核。

這樣有支持女生爭平權?
有沒有矛盾?

wirklich1021 wrote:
為什麼要用改變異性婚法律體系與秩序的方式來達成同性婚的目標



異性戀有因此「喪失任何權利」嗎?沒有啊。


wirklich1021 wrote:
就是因為不立專法,反而才會造成一堆後遺症


這是你的論點,我尊重。
而我的說法,認為另立專法對於歧視只會加深。

我的論點就是上面女性受高等教育的例子。

如果另外設女子學校,
而女生「只能到」女子學校受教育,其他學校不可。

這樣對「平權」有比較好?我個人不認同。
所以,個人並不支持專法。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