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有本事的話,不當黨產就不會通過了
黨意凌駕民意,
立法院不要變成總統的立法局,
總統的手不要伸進立法院,
嗯 我以為今年是2015年

KiKiUnicorn wrote:
陳前總統的名言啊我...(恕刪)

五折天下台.

wessley wrote:
二讀表決通過之條文明定,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2年,7天;2年以上未滿3年,10天;3年以上未滿5年,14天;5年以上未滿10年,15天;10年以上每年加1天至30天。特休假由勞工排定,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本案仍需經三讀。
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
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
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
萬一雇主不發有罰責嗎?
萬一雇主不發有罰責嗎?
萬一雇主不發有罰責嗎?


未修法前已有明訂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實際上......
阿智0719 wrote:
這猶如套好招的一場戲...(恕刪)

當時國民黨老是法案不過,因為有個立院最大老王和老柯兩人在好兄弟連線內應,放任太陽花搞了一個月⋯

AnCo2626 wrote:
未修法前已有明訂於...(恕刪)


實務上就是你要提證明,證明你每次都有提出休假,然後公司不讓你放你才能假換錢,否則一律視為自願放棄‧
d8859513 wrote:
實務上就是你要提證明,證明你每次都有提出休假,然後公司不讓你放你才能假換錢,否則一律視為自願放棄‧


我了解, 只是版友對於新增特休換錢這條還有期待, 我只是說明這條一直都在, 只是放在實行細則裡.
現在放進勞基法裡會如何呢? 我想.....應該是.....維持現狀.(這句真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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