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滿16歲合意性行為沒有違法

abelkk wrote:
陳星身敗名裂 友人預測將避居上海
陳星的友人表示,之前外傳說他已經跑到大陸,「我們一些朋友在聊天,覺得將來這個案子不管怎麼樣,他已經身敗名裂,台灣可能也待不下去了,最慘的情況就是躲去上海過日子。」

不要避重就輕,妳的「沒有違法,怎麼會搞到身敗名裂?」這段話才是重點。
我只找到一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第 1 項第 9 款。

不過罰則只有「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罰?)
好輕喔,怎麼會這麼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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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想這個案例最重要的是,讓全國很多民眾開了眼界
→ 原來 16 歲就可以那個了啊
像我也是一直誤以為要滿 18 歲才可以。

所以其實將來會變成,這些所謂「狼師」的污名,很多可以去除了。
根本就是完全合法的啊~
原來只是自己在嚇自己

所以,原來林小姐「死諫」的結果,也許將來這類師生性關係,
反而,會變得更多吧?
還在那邊喊未成年未成年,「老早」就可以開動了啦

還在那邊「道德瑕疵」咧。
檢察官都公開大聲告訴你:滿 16 歲就可以那個,完全合法。
你想以後全國人民的道德觀念,是不是慢慢就會改變了?
到時候,還哪來的「道德瑕疵」啊?
搞不好還被反笑是「老古板」哩。

結論:不管 16 還 18 ,總之跟我們蛇類都無關
帥氣才氣再加財氣,青春肉體任君挑選。
我們蛇類還是來去吃齋唸佛冷靜一下比較實際

TfhC wrote:
既然妳這麼說,我尊...(恕刪)

嘻嘻嘻...怕點進去有毒!

請別人回答前,先回答許多網友的問題吧!
祕雕 wrote:
不過我想這個案例最重要的是,讓全國很多民眾開了眼界微笑
→ 原來 16 歲就可以那個了啊吃驚
像我也是一直誤以為要滿 18 歲才可以。

所以其實將來會變成,這些所謂「狼師」的污名,很多可以去除了。
根本就是完全合法的啊~
原來只是自己在嚇自己笑

所以,原來林小姐「死諫」的結果,也許將來這類師生性關係,
反而,會變得更多吧?
還在那邊喊未成年未成年,「老早」就可以開動了啦大笑

還在那邊「道德瑕疵」咧。
檢察官都公開大聲告訴你:滿 16 歲就可以那個,完全合法。
你想以後全國人民的道德觀念,是不是慢慢就會改變了?
到時候,還哪來的「道德瑕疵」啊?
搞不好還被反笑是「老古板」哩。

結論:不管 16 還 18 ,總之跟我們蛇類都無關淚
帥氣才氣再加財氣,青春肉體任君挑選。
我們蛇類還是來去吃齋唸佛冷靜一下比較實際茶

16歲,應該是跟民法的女性結婚年齡有關。



法定結婚年齡 立委倡男女統統滿18
2016-09-21〔記者蕭婷方、陳炳宏/綜合報導〕

民法男18女16可結婚
林靜儀指出,民法規範男性可訂婚年齡為十七歲、女性為十五歲,可結婚年齡男女分別為十八歲、十六歲,民法為一九三○年代舊法,早因時代變遷不符現代社會需求。

林靜儀也說,國際人權公約規範十八歲以下,稱為兒童,聯合國及相關國際組織都說要十八歲以上才能結婚,法務部雖自二○一一年起多次表示要修法,卻都無疾而終。
又是一個來幫陳星說話的發文。

檢察官假設性發言,不代表檢察官認為陳星無罪。

請先證明陳星所言為真,檢察官的無罪論點才會成立。

我說,[如果]我現在中了樂透,我就送樓主1000萬。
請問樓主有收到1000萬嗎?
依樓主的推論邏輯,他已經收到1000萬了。


TfhC wrote:
才女作家陳奕含自殺風..
....
所以當年林家沒有提告,表示此事沒有違法?
.(恕刪)

vu84vu wrote:
嘻嘻嘻...怕點進去有毒!

妳不是點進去很多次了?
vu84vu wrote:
國際人權公約規範十八歲以下,稱為兒童,聯合國及相關國際組織都說
要十八歲以上才能結婚


我們這一點真的要修正,
未滿18連駕照都不能考, 卻可以上床 ,可以結婚 ,太矛盾了
合意性交及結婚年齡應提高到18歲,
畢竟現在很多狼字輩的 特別喜歡打國高中女生的主意...

TfhC wrote:
才女作家陳奕含自殺...(恕刪)


樓主你貼的報導檔中.... 怎麼改姓陳了?
^^A 請多多指教~

MUS wrote:
樓主你貼的報導檔中.... 吃驚 怎麼改姓陳了?

喔,沒注意到媒體選錯字,已更正,謝謝。

shadowjon wrote:
簡單幫你回答一下
滿16歲合意性行為沒有違法?
A:依我國法律,沒違法
我記得嫖妓嫖到未滿18歲的,不是違法啥法律嗎?
A:若以未成年性交法,我國的法律:
妨害性自主罪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6歲以下,不管是否合意,都違法
分成14以下,及14~16這兩種
但超過16歲,合意性交都無罪
而超過16歲,不合意性交,都有罪
而關於你提到的嫖到未滿18歲的,有查到一條
兒少條例第22條第2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點和妨害性自主罪第227條的定義不太一樣
所以,我也搞不清楚
但,若真要用這條,那要先證明"嫖"以及"妓"


長知識了+1

另外法律是人民行為的「最下限」,看得懂嗎?意思是比這個最下限再過份的才會受到法律制裁。
結果鄉民是拿高了很多的「道德標準」去看法律的標準,當然有問題嘛~

法律的東西,就用法律的層面去討論,別把道德跟「我認為」拉進來。除非哪天當了皇帝,看不慣
這條法律說要改就改,連總統都沒辦法想修法就修法的。

如果有人交了個16歲的小女朋友,發生性行為時女方已滿16歲,是兩廂情願,沒有被強逼脅迫利誘。
那「法律上」就是無罪,連提告都沒必要。

再說一次,法律是人民行為的「最下限」,拿道德標準看法律,根本是用錯標準,白生氣的...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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