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elkk wrote:
陳星身敗名裂 友人預測將避居上海
陳星的友人表示,之前外傳說他已經跑到大陸,「我們一些朋友在聊天,覺得將來這個案子不管怎麼樣,他已經身敗名裂,台灣可能也待不下去了,最慘的情況就是躲去上海過日子。」
不要避重就輕,妳的「沒有違法,怎麼會搞到身敗名裂?」這段話才是重點。





祕雕 wrote:
不過我想這個案例最重要的是,讓全國很多民眾開了眼界微笑
→ 原來 16 歲就可以那個了啊吃驚
像我也是一直誤以為要滿 18 歲才可以。
所以其實將來會變成,這些所謂「狼師」的污名,很多可以去除了。
根本就是完全合法的啊~
原來只是自己在嚇自己笑
所以,原來林小姐「死諫」的結果,也許將來這類師生性關係,
反而,會變得更多吧?
還在那邊喊未成年未成年,「老早」就可以開動了啦大笑
還在那邊「道德瑕疵」咧。
檢察官都公開大聲告訴你:滿 16 歲就可以那個,完全合法。
你想以後全國人民的道德觀念,是不是慢慢就會改變了?
到時候,還哪來的「道德瑕疵」啊?
搞不好還被反笑是「老古板」哩。
結論:不管 16 還 18 ,總之跟我們蛇類都無關淚
帥氣才氣再加財氣,青春肉體任君挑選。
我們蛇類還是來去吃齋唸佛冷靜一下比較實際茶
shadowjon wrote:
簡單幫你回答一下
滿16歲合意性行為沒有違法?
A:依我國法律,沒違法
我記得嫖妓嫖到未滿18歲的,不是違法啥法律嗎?
A:若以未成年性交法,我國的法律:
妨害性自主罪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6歲以下,不管是否合意,都違法
分成14以下,及14~16這兩種
但超過16歲,合意性交都無罪
而超過16歲,不合意性交,都有罪
而關於你提到的嫖到未滿18歲的,有查到一條
兒少條例第22條第2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點和妨害性自主罪第227條的定義不太一樣
所以,我也搞不清楚
但,若真要用這條,那要先證明"嫖"以及"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