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惹禍 巨大Fun暑假 沒了


weaber wrote:
舊制加班費不是那樣..一例一休是強制規定的,一星期或一個月休8天是沒模糊的空間(可報加班)
但沒一例一休前,可以隔週休或月休6天都沒問題...(恕刪)


一例一休前本來就有一例...可以隔周休或月休6天指的是適用彈性工時的企業吧
所以之前適用彈性工時的企業一例一休之後就變得不適用彈性工時了嗎?
gnndyy wrote:
新舊制假日加班費天差地遠.

以薪水三萬來算.
舊制星期六8小時加班費只有584元.
通常老板會"好心"的給到1000元.

而新制星期六8小時加班費是1584.



會產生如此大的差異是因為資動部認定.
星期六的薪水已經包含在月薪裡了.
所以舊制星期六加班的1.33跟1.66要減1.
實際上加班費就是0.33跟0.66.

而新制星期六加班等於是2.33跟2.66.


星期六固定上班的公司..加班費是爆增到嚇人.
別以為老板是哭給別人看的.



一家固定星期六要上班的工廠

只因為每年有一周集體放特休假

所以媒體就封為「幸福企業」

洗白還真簡單,完全不用成本

gnndyy wrote:
所以舊制星期六加班的1.33跟1.66要減1.
實際上加班費就是0.33跟0.66....(恕刪)


不對吧

相對於無薪假 還有個東西叫有薪假
星期六日就是有薪假 舊制你來上班多給一天工資 也就是1
超過八小時才會適用加班費的算法 也就是1.33跟1.66
(簡單來說就是目前國定假日的算法)
新制則是將原本八小時以後才適用的加班費算法提前
來上班前兩小時給1.33 之後給1.66 超過8小時的部分以1.66計
加班4小時內需以4小時計 8小時內以8小時計 12小時內以12小時計

含原應給付之有薪假薪資 禮拜六加班前8小時從原本的2基數變成 2.33*2+2.66*2+2.66*4
而超過8小時 無論加班多久 都須給付2.66*4
(其實應該是2.34 2.67 2.67 因為必須比1/3跟2/3大 真的用2.33算是違法的)

婚頭老史 wrote:
此外,加班費本來該給就要給,不是很理解甚麼叫做將紅利轉成加班費

因為法規沒說公司一定得撥紅利(年終獎金跟出勤獎金之類的)給員工
公司因為加班費暴增而取消年終獎金並不違法 只能說合理不合情

eshu0329 wrote:
一例一休是指一個禮拜要有一天休息日、一天例假日,跟公司七月多給你放一個禮拜有什麼關係?
公司給勞工多放一個禮拜,哪裡違反勞基法?...(恕刪)


你那麼有本事去開一家公司

給你員工放一個禮拜假看看

靈魂守衛 wrote:
不對吧
相對於無薪假 還有個東西叫有薪假



根本就沒無薪假這東西,「有薪假」就是特修

還有「有薪假」是日文的翻譯

舊制星期六上班就是原本的1加0.33

algerno2 wrote:
你去大型醫院對吧....(恕刪)

我去的叫診所,沒啥大病去診所不用特地跑到醫院,何況診所不用人擠人,掛號又快,看病也快,去醫院預約排隊一星期起跳了

婚頭老史 wrote:
一例一休前本來就有...(恕刪)

有很多特例,但適不適用跟會不會放大而已
一例一休前提下月休六天可以的,但要報加班兩天,要滿8天

新資跟舊制假日加班費我領過,根本沒差多少
最早以前我領得還兩倍
要是只有0.33、0.66誰要加班啊?
另外就算真的是0.33、0.66好了
這公司的利潤不過是壓搾勞工出來的好嗎?少了壓搾就沒有紅利?
不能靠壓搾勞工公司於是上新聞讓人怪罪政府政策嗎?

alazif wrote:
根本就沒無薪假這東西...(恕刪)


104年勞動部解釋令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無薪假

台式無薪假是怎來的,5日有薪工作日+2日有薪休息日
台灣企業主想出一個獨特的做法

縮減1-5日工作日的時數 使得表面上假期增加 由於這假期是在正常假期以外 所以沒有薪水
但卻又施行責任制,我放你假但你工作必須做完

靈魂守衛 wrote:
104年勞動部解釋令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舊的勞動基準法並沒有規定每週工作五天或六天,只有規定七天至少休息一天

104年勞動部解釋令裡面的休假日

是指每個星期必休的那一天 (通常是星期日)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舊的勞動基準法並沒有...(恕刪)


就是沒有規定所以才有現在的一例一休啊

"至少"的中文解釋應該不用我拿教育部字典吧
原本的法規並沒有特別交代例假日跟休息日的差別
只有說"至少"要休息一天

就像前面我說的 你們說0.33實際上也不正確
因為法規是寫"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1.33是不到1/3的 1/3只是基本 雇主爽,可以給更多 但是不能低於1/3


嫌104太舊嗎?那105年行政院公報吧,發布日期還是新總統就任後的

故本法所稱「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所以為何舊法為多1倍工資 因為舊法的加班費是指超過8小時的部分才叫加班費

靈魂守衛 wrote:
嫌104太舊嗎?那105年行政院公報吧,發布日期還是新總統就任後的

故本法所稱「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所以為何舊法為多1倍工資 因為舊法的加班費是指超過8小時的部分才叫加班費


105年這個勞動部令只說明了加班時數的計算

並沒有牽涉到加班費的計算


當時還沒修法(一例一休),加班費當然是照原有制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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