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特別要批評某些人,不過他奶奶那位講的,錯了太多如果是給公司營業使用,即使是股東本人或直系親屬由無償提供的資產規定上還是要依市價設算租金,不是由你高興免費,或者收個一塊錢就算了再說個人出租與公司出租在稅率方面差了不少,個人還會有代扣健保補充費……所以並不是說租金收入全在公司跟分開收地租方式,到後來兩者的實質稅都會差不多
TD4 wrote:我不是特別要批評某...(恕刪) 他奶奶的請你看看所得稅法規定。如果那公司是侯妻直系親屬所開設之公司,在稅法實務上並不屬於第四條的“他人”。代表侯妻可以無償將自己財產供該公司使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所得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