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修法:總統改兩輪投票 過半要7百萬票

tdbigman wrote:
選不贏就自己修規則,這種無能的懦夫表現,很可憐。 
 認同你的講法,天下沒有完美的制度。如果改成二輪制,至少比目前的投一輪就決勝負好多了;第二輪一定有人得票率超過50 %,才具有統治的正當性。


你現在就鐵口直斷說國民黨一定當選,這太早了吧!就算四年後二輪制是國民黨當選,那8年12年16年20年後呢?誰敢保證50年一百年後還是國民黨當選呢?


二輪制投票在1月13號投票日前早就有很多人討論了,當時我就主張要改二輪制。翁曉玲的提案,只是因為她是立委才比較受到記者的重視而報導。


「總統選舉得票過半才是民主。」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39/7459204

我把其中最重要的幾段摘錄如下:『為什麼要兩輪投票?因為可以確保總統當選人獲得過半選民的支持。我們都知道,民主的基本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然而卻對何謂多數可能一知半解。第一輪投票時的候選人超過兩位時,獲得最高票的候選人得票可能並未過半,雖然得票比較多,但不是真正多。第二輪投票對第一輪得票最高的前兩名再投一次,贏者得票過半,那才是真正的多數,這樣的選舉才被認為是真正的民主。」


「我個人對於台灣實施總統直選以來一直採用的殘缺制度深不以為然。不論是相對多數選出未獲過半支持的候選人當選總統,或者得票過半的當選者被懷疑是「棄保」才僥倖贏得大位,這樣的民選總統,都是有瑕疵的民主程序下產生的人選,實在不堪作為民主政治的理想結果。」

零血壓
過半指的是得票數占總票數比例啦,不是看總投票人口
北漂彰化人
dc1132 兩強就有50%當選,只有2000年跟今年三強才有不到50%當選,不去投票的人是自己放棄權利
幹嘛改呢?該內閣制才對吧,因為台灣不會出現支持布過半的政黨,組成聯合內閣才是真正的民意吧,因為不會出現過半的總統,會的只是因為不得不選產生的錯覺,真以政黨票來看,是三分天下,用政黨票來區分組成相對多數內閣制才是真民意
不用到二輪投票 ,

只需要在第一輪投票時多準備一個小圈章就行 ,

一般在用的圈章就圈選自己最想上位的候選人 ,

另準備一個小圈章 ,

圈選第二順位的候選人 ,

就是萬一自己最想上位候選人沒進入第一第二高票 ,

但這個第二順位候選人就是第一第二高票之一 ,

那就可以把這第二順位候選人的票轉入第一第二高票候選人的票數中 ,

看是要等值轉入還是以 1/2或1/3轉入都可以再討論 ,

小圈章沒圈選第二順位候選人就當成自願放棄此權力 ,

這樣第一高票選上的人就顯得代表性更好了 ,

輸的一方也沒話說了 ,

多一個小圈章圈選第二順位候選人雖然會麻煩一些 ,

但總比再多辦一次大選來得省錢省事 .
jly
這可以技術性改良 . 要做到完美很難 , 有改進到就好 !
dc1132
投票跟開票會大幅增加時間,要確定受得了嘿!現在票所人員就沒人幹了!您要去應徵嗎?
原來在法學博士的眼裡...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法律效力高於憲法增修條文啊...
那以後修法就不用註明是基於甚麼法來立法或修正法規..
以後立委想要過甚麼法就過甚麼法..
都不用考慮法律位階的關係了??
這樣的教授還在學校教學生??
那有沒有考慮到第二輪的投票率會低於50%呢??
低於50%的投票率所投出來的過半得票率..
算起來得票數也無法高過總投票人口的50%啊..
請問又能夠代表怎樣的民意基礎??
說不定還低於第一輪投票所佔總投票人口的比例啊~~~
北漂彰化人
有史以來第一輪從來沒有100%投票率,最多到8成,多數只有7成
惡魔推銷員
沒投票的可以當成沒意見,跟有投票但是不投給你的,意義差很多。
hu4852 wrote:
幹嘛改呢?該內閣制才...(恕刪)


內閣制?

立委能收政治獻金兼任各部會官員

能想像法務部長收政治獻金的嗎?



反映那個民意?
A咖錦衣衛 wrote:
藍營就是要修法玩到贏的意思

你是在虧支持綠營的不到一半的意思嗎?

巽天風 wrote:
原來在法學博士的眼裡...(恕刪)



請指教一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之一裡面,哪裡有寫兩輪投票是違憲? 或者有明文規定只能一輪投票? 怎麼解釋?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巽天風
依照憲法條文的文字..他就不存在第二輪投票的空間啊..當2組參選..就會是絕對多數..當3組以上參選..除非某一組壓倒性優勢..否則就會是相對多數..本就沒有二輪投票的情形會發生啊~~要改..就得修憲
daslebewohl
我只能說,你需要先理解法律架構的ABC。不然不知道怎麼跟你講
巽天風 wrote: 原來在法學博士的眼裡...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法律效力高於憲法增修條文啊...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63條第一項:「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


改爲絕對多數制不必修憲。

巽天風 wrote: 那有沒有考慮到第二輪的投票率會低於50%呢?? 
 你的數學能力有問題,第二輪投票只有兩個人在競選,一定會有一位得票率超過50 %。不要去管投票率了,選民自己不投票就是放棄權力。
北漂彰化人
巽天風 你自己去查一下歷任總統有幾次得票數超過總選舉人數50%的? [是在哈囉]
daslebewohl
以法國人這麼難搞,二輪投票率都還有50%。就不用想台灣人會2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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