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大法官反擊了。主張「審理自主」。

dgame wrote:
為啥修憲對大法官才有...(恕刪)


聽起來你書念得比較多

憲法位階高於法律

大法官要怎麼解釋憲法如果要被立院規定

那不就跟下級單位訂規則規定立院的法要怎麼立怎麼修

那樣的神奇嗎?
kantinger wrote:
聽起來你書念得比較多...(恕刪)


大法官算什麼東西,
要怎樣解釋憲法隨他們是吧,
你是大法官養的狗嗎?
kantinger wrote:
下級單位訂規則規定立院的法要怎麼立怎麼修

你真的沒有三權(五權)分立的概念
所謂權力分立 沒有那個權力在那個之下的
不然 難道行政權 在司法權之上? 不然為啥是行政權最大的總統 來提名大法官?

另外 大法官 只能管到憲法解釋
不能管到憲法行使 甚至不應該管到一般法律行使細節
你知道這是甚麼意思嗎?
就是 大法官本身也受一般法律管制
所以組織法就是立法權管制大法官組織的一個法律
這個組織法適合憲法解釋的範圍即可及於大法官這樣的組織
大法官 不應該因為這個法對他有所管制
就任意宣告該法無效

------
我真心覺得你該好好念念書
跟那個尤姓大法官一樣
ccs911 wrote:
大法官算什麼東西,要...(恕刪)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80260.aspx

三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至少比立院通過

在沒有犯罪嫌疑下能叫人民去問話調資料

不能說謊不能拒答

中華民國台灣政府機關除以前戒嚴外從未有的權力

如果不是大法官

立院那都搞成怎樣?
Harvey norman wrote:
「大法官陳忠五罕見出...(恕刪)


講一大堆簡單幾個字歸納
民主不是多數決,民主就是民進黨做主........
三權分立,司法與立法相互制衡。
大法官真的自以為是,
大法官真的沒什麼了不起,
政治任命,政治人物會提名的,你可以想像一句話:什麼人玩什麼鳥。
只有考試任用的司法官才值得信賴,
最高法院取代大法官。
kantinger wrote: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80260.aspx
三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就算沒有犯罪嫌疑
立院通過的能調用人民資料叫人民去問話
不能說謊不能拒答能連續罰

那就中華民國以前除戒嚴外前所未有的權力
要問立什麼法違憲
不就在那嗎?

別拿著一篇新聞就開始說書(畫唬爛)

以范雲委員危言聳聽的土風舞社團為例
這個土風舞社團是在招攬成員集資設立公司賣快篩或賣雞蛋,而與公共事務有關?
如果跟公共事務無關,跟立法院相關議案或立委職權之相關事項也無關
找人民去問話、調用人民資料,立法委員是LP或BOOBS比人民的大,敢於不依法行事?
與公共事務無關、與立院相關議案無關、逾越其職權或侵害人民法益,我鳥你,行政法院見
=================================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第四十六條之一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
調查專案小組之成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推派之。

第四十六條之二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
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關案件時,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第四十八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之一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至少需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時,始得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
詢問須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有強暴、脅迫或以其他易導致心理強制的狀態,並不得強迫證人為不利己之供述。
詢問前,應令其宣誓當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告以立法院成立本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任務,並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
前項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第五十條之二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
總統令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華總一義字第11300056401號

茲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9-1 條、第 30-1 條、第 46-1 條、第 46-2 條、第 50-1 條、第 50-2 條、第 53-1 條至第 53-3 條、第九章之一章名、第 59-1 條至第 59-9 條及第 74-1 條條文;並修正第 2 條、第 15 條、第 15-1 條、第 15-2 條、第 15-4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0 條、第 31 條、第 44 條、第八章章名、第 45 條、第 46 條、第 47 條至第 50 條、第 51 條至第 53 條及第 57 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賴清德
行政院院長 卓榮泰

檔案下載:https://www.president.gov.tw/File/Doc/fa3a3914-8087-4a83-9ba7-0a3e082cbcec
Joseph.Yang wrote:
別拿著一篇新聞就開始...(恕刪)


看看哪法能怎麼用

如果大法官沒擋住

那就法論法

立院能不能成立一個

反罷免調查委員會

對身分證影本

問為什麼要罷免立委

法人交帳戶資料看有沒有資助具政治傾向基金會

如果不交或拒答或說謊就連續罰

就中華民國政府機關除戒嚴外前所未有的權力

不說要反對獨裁的嗎?
kantinger wrote:
那就法論法

立院能不能成立一個

反罷免調查委員會

答案直接告訴你好了
就是不能

罷免是人民的權力
即便是有政黨無故發起的罷免
也不是立院能調查的範圍

你去搞清楚一些法條在發問好嗎?
不然只暴露了你無知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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