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仗是整個國家的事,你不得不上戰場,別逃避啦

tivar wrote:





有沒有人要...(恕刪)

呆丸有這麼自由囉?現在可以把别人的個人肖像照片直接放在網路上?有得到當事人授權?
tivar wrote:


哈~ goog...(恕刪)

是喔,原來這樣就個資法管不到?
人家允許你轉貼嗎?違法了嗎?
我幫你問一下法官/檢查官...

tivar wrote:
哈~ google都google的到,自己放網路上還怕人貼出來

我只是好奇一下同一個健保卡老梗問題的人要提這麼多次,到底是幾歲的年齡才會這麼提出這樣的問題還會沾沾自喜?...(恕刪)
凡之夢田 wrote:
人家允許你轉貼嗎?犯法了嗎?
我幫你問一下法官...



趕快去
正在問,不要急,我也是好奇這樣算違法嗎?
tivar wrote:
趕快去...(恕刪)
tivar wrote:
有沒有人要認領一下自(恕刪)


肉搜別人當有趣~你知道你有觸法的危機了嘛?

依據個資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公開他人個資,即屬利用個資之行為,若不符合上開規定,請千萬不要將當事人之個資公開。另外,依前述個資法第二條對於個資定義相當的廣,舉凡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等,都包括在內。
只要是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得資料,其實非常的多,如果單純認為只有身份證字號、電話、地址等為個資,那就錯了,原則上只要能從資訊中識別出特定的個人就算是個資。以後要公開他人個資時,千萬要注意。雖然這種罪刑屬告訴乃論之罪,得予當事人和解而撤回告訴,但要記住,公開他人個資,不僅僅可能涉及民事責任,這是有刑事責任的。
tivar wrote:
不認同還不趕快加入共產黨?

然後你的國籍與證明對網友真的很重要嗎?網路上是看你發表的文章比較重要吧

你媽應該好好教你教養兩個字怎麼寫,才不會出口成髒出現"龜孫子、小鱉三"這種低俗得字眼


為什麼不認同A就一定要加入另一方?
你的邏輯和羞恥心一起被狗啃了嗎?

我的父母對我的教育很好,
不僅僅是學會了[龜孫子小癟三]的正確用法,
也教我們不要信口開河胡亂指控他人。

你的父母很顯然沒在這方面教好你。
可恥!!
打、絕對打!戰場就是台灣、目標就是台灣國。

別說我沒上戰場啊。
男人40一隻嘴 wrote:
為什麼不認同A就一定要加入另一方?
你的邏輯和羞恥心一起被狗啃了嗎?

我的父母對我的教育很好,
不僅僅是學會了[龜孫子小癟三]的正確用法,
也教我們不要信口開河胡亂指控他人。

你的父母很顯然沒在這方面教好你。
可恥!!


所以你的父母有教你在網路上罵"龜孫子,小鱉三"?

請回答,如果答案是的話,那你的父母教你的是錯的,現在改正還不遲
tivar wrote:
哈~ google(恕刪)


我自己放網路上,並沒有允許你貼在公開論壇上

網友您已經侵犯本人個資,已向01網站索取您相關資料,
再進行後續法律事項~~

真心覺得你沒必要講不過人就肉搜別人~你肉搜我也沒差因為google是都有,
但你公開貼在論壇上就是大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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