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fan wrote:
贊成戶想反撲是反撲不了的。

看看挺王家的陣營,有全台第一大報蘋果日報(該報會用相同篇幅
來平衡報導贊成戶的說法嗎?)、有大導演戴立忍、有大學者鄭村棋,
有一堆當初通過都更法而現在卻大罵市政府的正義立委,還有一群
從沒住過舊公寓,不知道住30年舊公寓的人有多想都更,才發明出
「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就是跟王家一樣都更,換5戶新房
加數千萬元的事)拿這種舊公寓戶望穿秋水也想等到的事當恐嚇口號
的寶貝大學生,陣容何等堅強!

贊成戶這邊呢?蘋果看不到相關報導,也沒幾家媒體要報他們的聲音,
更不用說有大導演大學者大立委大學生支持,怎麼跟王家鬥?

看開點吧,舊公寓戶的命在這些大人物眼中是不值錢的,只要有一戶像王家
的善良人反對,其他絕大多數的住戶就能乖乖住到房子老舊倒塌為止,別想
什麼都更啦,多數人的權益被袋地戶掐住犧牲,才是今天台灣主流的正義呀。


如果你從一開始就注意的話
事實上是前兩天所有主流媒體幾乎盡量不去做報導,當成天下太平一樣
第二天有報導其爭議處的甚至只有中國時報XD

當時所有的資料都是在BBS在FB上面經過熱心人士流傳而已
但後來實在炒太大,開始有新聞價值之後媒體才突然願意正視這件事情

比起那些沒有價值的學生,建商才是媒體真正的客戶
而雖然官員只想得到利益,也不敢公然的違背名義

第一天郝龍斌還開心受訪說拆除過程很平和,還開心吃餐廳
後來發現民意不對勁才突然說自己也是不得已的

如果不是這次終於成功鬧大
台灣只會更加傾向開放財團人吃人而已
引用明顯違憲的行政法來惡搞被財團看上的私有財產
然後再說自己依法行政
根本是新時代官商掠奪行為的SOP
1.王家的地是在建築法規實行前建立的.依現行法規,將來房屋老舊後無法單獨申請建築.現在不加入都更將來房屋老舊後只能當危樓荒廢.>>>土地價值0
2.參加都更後產權面積由 56.06坪(實測面積88.72坪)變為145.75坪(不包含公設104.88坪).5個王家家族每人一戶.
不參加都更, 不解........
----------------------------------------------------------------------------

被拆吃下腹了喔,
真是可憐,
地不是快50坪嗎?
獎勵後約可蓋350建坪

王家只有拿150建坪不到,
實在是很扯,

王家原來蓋90/50=180%容積,
商一本來就有360%了,
王家根本沒蓋完,
現在建商不只吞了一部份未蓋完的,
連獎勵容積也吃乾抹淨了,
果然是慣用都更惡法的高手,
職業級的一出手就要人命
flycode wrote:











你才在胡亂舉例,把老虎畫成狗,還亂跳針!
是你在混淆視聽,說王家依法可以不納入,
法律/法規/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到底哪個說王家依法可不納入都更?麻煩你找出來!
就有人自以為是皇帝,認為自己心裡想的嘴吧講的就是聖旨?

立法院立法的建築法只管建築執照,
縣市政府的畸零地使用規則,只管無法單獨申請建照的畸零地/袋地,
立法院立法的都更法,才是用來拆除王家的法規,

王家因不符合建築法單獨申請建照的標準,
但符合畸零地使用規則,必須被整併的標準,
然後才依都更法+法院判決拆除王家。
...(恕刪)


:)

你說錯了耶。
王家並非
必須
被整併。
jimmyh543 wrote:
於101年2月22日函文本府表示無法同意變更範圍。

......
......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另外第14條規定,「…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12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翻成白話就是「在劃自己的更新單元的時候,不能害街廓內的其他人未來沒辦法劃定更新單元」,再白話一點就是「你在搞都更的時候,不能害其他人未來永遠更新不了」.


問題1:
文林苑的實施者到底是不是台北市政府? 還是建商? 依目前看來,此都更案的實施者應該是"建商"沒錯吧? 那又怎可回應說"本府表示無法同意變更範圍"?

問題2:
依照"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來檢視:
第三條 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前,應進行詳細調查,並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敘明調查結果。
前項調查項目,應包括每宗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性質、強度、權屬、人口組成、公共設施、地區環境及居民意願等。
似乎"居民意願"沒調查清楚喔?

問題3:
依照"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來檢視:
第十二條 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以及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以上兩條文,前提是該都更案的實施者應由"主管機關"擔任,才適用此條文,以文林苑都更案來審視,主管機關似乎不是此案的實施者。

主管機關核定 = 主管機關劃定??? 意思有一樣嗎???

以上,請教幾位大大,可否釋疑上述疑問?

另,劇情發展至今,尚未能見文林苑都更案之"實施者",出面公開回應,
該是上場的時候了,別再撐了...

我從第一天知道這件事情開始
沒有一刻認為吳家是受災戶

會看新聞哇哇挖的我
還因為講了兩集這個
看不下去就不看了
Rickyll01 wrote:
你說錯了耶。
王家並非
必須
被整併。...(恕刪)

你的說法就像王家的懶人包一樣,
市政府回覆王家,因袋地沒法拿到建照,所以必須參與都更,
王家懶人包只一句:實在不懂到底為什麼, 就想打混過去?
你的懶人包則是:王家並非必須被整併, 就想打混過去?

若讓王家稱心如意,文林苑都更案把王家排除,不拆掉王家舊透天厝,
王家必須等幾十年或近百年後,把文林苑拆掉重蓋,王家才有機會申請到建照!

----
法規類號:北市一三-一一-一00一
名  稱: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 六 條 畸零地非經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無礙
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
務局)得核准其建築。
一 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或為現有巷道、水道,確實無法合併或整理者。
二 因都市計畫街廓之限制或經完成市地重劃者。
三 因重要公共設施或地形之限制無法合併者。
四 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第四條規定,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者。
五 地界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而不影響鄰地建築使用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者,係指現況為加強磚造或鋼筋混凝土三層樓
以上建築物,或領有使用執照之二層樓以上建築物,或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佈前領有建造執照之二層樓以上建築物。
----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若讓王家稱心如意,文林苑都更案把王家排除,不拆掉王家舊透天厝,
王家必須等幾十年或近百年後,把文林苑拆掉重蓋,王家才有機會申請到建照!...(恕刪)


那又如何~人家想養百年古蹟不行嗎
芭樂068 wrote:
那又如何~人家想養百年古蹟不行嗎...(恕刪)

王家的訴求是:家,不拆也不賣!
想養百年古蹟是你講的,又不是王家講的,你是王家的肚裡迴蟲啊?!

老話一句,麻煩王家訴求寫老實點,不要隱藏重要資訊,
若王家想養百年古蹟,應該在門口掛白布條: 我家袋地,不拆也不賣!

看別人會不會當做神經病!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法規類號:北市一三-一一-一00一
名  稱: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這些都只是行政法規,屬於較弱的法律條文
然而憲法開宗明義保障人民財產與居住權
且文林苑只是單純商業建案非國家建設
行政法牴觸憲法時立即自動失效,這些網友公民課教的東西都忘光了喔?

flycode wrote:
你的說法就像王家的懶人包一樣,
市政府回覆王家,因袋地沒法拿到建照,所以必須參與都更,
王家懶人包只一句:實在不懂到底為什麼, 就想打混過去?
你的懶人包則是:王家並非必須被整併, 就想打混過去?

若讓王家稱心如意,文林苑都更案把王家排除,不拆掉王家舊透天厝,
王家必須等幾十年或近百年後,把文林苑拆掉重蓋,王家才有機會申請到建照!

----
法規類號:北市一三-一一-一00一
名  稱: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 六 條 畸零地非經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無礙
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
務局)得核准其建築。

一 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或為現有巷道、水道,確實無法合併或整理者。
二 因都市計畫街廓之限制或經完成市地重劃者。
三 因重要公共設施或地形之限制無法合併者。
四 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第四條規定,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者。
五 地界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而不影響鄰地建築使用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者,係指現況為加強磚造或鋼筋混凝土三層樓
以上建築物,或領有使用執照之二層樓以上建築物,或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佈前領有建造執照之二層樓以上建築物。
----...(恕刪)


我的言論就是我的言論,
懶人包怎麼樣說我不評論。

你使用規則是跳著看吧?
我幫你標注一下。意思是你貼上的這個使用規則,王家的地符合申請,但是卡在另外一條。
而且這與你引用我說的言論並無關聯。
引用我的回答卻,放上這個使用規則。八杆子打不着。

話說回來,王家不需要申請建照。

下面這邊補完你引用的字句:被flycode引用的片段。
Rickyll01 wrote:
flycode wrote:
你才在胡亂舉例,把老虎畫成狗,還亂跳針!
是你在混淆視聽,說王家依法可以不納入,
法律/法規/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到底哪個說王家依法可不納入都更?麻煩你找出來!
就有人自以為是皇帝,認為自己心裡想的嘴吧講的就是聖旨?

立法院立法的建築法只管建築執照,
縣市政府的畸零地使用規則,只管無法單獨申請建照的畸零地/袋地,
立法院立法的都更法,才是用來拆除王家的法規,

王家因不符合建築法單獨申請建照的標準,
但符合畸零地使用規則,必須被整併的標準,
然後才依都更法+法院判決拆除王家。
...(恕刪)


:)

你說錯了耶。
王家並非
必須
被整併。...(恕刪)


好吧!我承認這才算找給你,那你要用功一點自己找法條出來看喔!
這個回答主要是這項: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你有空可以去看清楚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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