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chehong wrote:
這部分目前在法院可說是各執一詞, 小弟也無法分辨到底那方的說法較為正確, 因為法律在這些並不算明文規定的很明確. 像您說的也完全是引用單一方的說法, 最終還是要看法官採用怎樣的心證吧!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80)
請問憲法第44條有授權哪一條法律
你確定在台灣?
前法官立委明白的說給你一年的時間去找學者
還在硬凹什麼?
法官心證只能依據法律這代表什麼?

vutuv wrote:
1.您前面已經對於法律的認知認過錯,承認檢察官注意事項不是法律.而通訊監察法明白地說 除非法律有定義,不然監聽的資料不能移交給任何非司法機關,更不能交給總統.現在又在反悔了?
wuchehong wrote:
2.司法院長的上司單位是誰?端看案件要移送給哪個單位處理,誰就是權責機關.立法院長的行政類案件要送給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就代表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是王的權責機關,怎麼能拿給總統?,你說此點有爭議,請明確指出是何理由?是依據哪一條法律說可以移送給總統?
3.該司法案件還沒偵結,總長就拿著資料給總統,此點連檢察官起訴書,以及檢評會報告都指違法.你又說有爭議.請問爭議在哪裡?
vutuv wrote:
4.柯的案件,林檢察官判定柯無罪而不起訴,黃總長就拿兩三年前柯的案件開始亂聽亂掛線.為了要監聽林檢察官,因其不符重罪而監聽的條件,就給林檢察官安懷疑有收賄,拿貪污罪的監票去監聽林檢察官.其實他們根本就知道林檢察官沒有貪汙.柯的案件兩年前也早該查的都查完了,
為了懷疑柯的不起訴,知道不符監聽的條件,拿兩年前的案子,給全部的人安貪汙罪去監聽,林檢察官則安懷疑收賄而監聽.
vutuv wrote:
這就是為何此次要修法監聽案件必須一個星期內呈報法官批准是否可以擴案擴線,且無第一時間申請的案件,之後監聽資料不能挪作他案用途.避免不肖檢察官以後為了別案,亂擴線亂安貪污罪去監聽.
只要法官批准監聽的條件不明定,勤勞的檢察官還是能在這樣的遊戲規則下繼續為了A案,用B案去監聽.無限擴大下去.其實此次修法還不夠完全杜絕此風.
監聽修法 檢察官撞牆
【聯合報╱陳瑞仁/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美國加州)】
2014.01.27 03:12 am
此次監聽修法立法院震撼社會的大動作之一,就是規定合法監聽本案時偶然聽到其他不相關案件之犯罪證據,不能用來證明該其他犯行,除非該犯行本來就是可以監聽的重罪,而且要在七天內報請法官核可,此舉應是改過頭了。
民國八十五年檢調在監聽警察收賄包庇電玩業者周人蔘之貪汙案時,偶然聽到洪姓主任檢察官打電話給周某,通知其電玩店即將被搜索,法院後來依據此段錄音判決該主任檢察官洩密罪。此次修法後,因洪主任之通風報信與原來警察之貪汙案有無「關連性」頗有爭議,且洩密罪亦非原來可以監聽的重罪,在今天可能會被判無罪。
監聽重罪偶然所獲輕罪之證據,到底有無證據能力?在美國也曾發生爭議。雖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至今尚未直接對此表示意見,但聯邦第五、第一與第二上訴巡迴法院都先後採肯定說。例如一九八九年的John Doe案本來在監聽紐約長島地區操控石油銷售的組織犯罪,結果聽到原本不可以監聽的逃稅罪,法院還是認可檢察官可以使用監聽資料起訴逃稅罪。
對此問題,我國最高法院近年來也是採肯定說,但立法院仍一意孤行,強採否定說,等於是用立法推翻最高法院的見解。
當然,立委會說,新修訂的通保法第十八條之一有規定在例外情形下,監聽重罪所獲輕罪證據仍可使用。但該條文設有二道關卡,第一是輕罪與重罪間要有「關連性」,光是這點,檢辯之間就可以吵翻天。第二道關卡是要在「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認可(此關卡在偶然聽到其他重罪時亦有適用),此「發現」到底是指何?假設某主任檢察官在一月一日打電話向電玩老闆說「我明天去你的永和店泡茶」,調查員在一月五日將此段錄音譯成文字,三個月後檢調才搞清楚「要去那一家店泡茶」就是「當天要搜索那一家店」的暗語。那所謂「發現時」到底是指一月一日、一月五日,還是四月五日?檢辯又要吵翻天了。
更重要的是,逼迫檢警過早向法官聲請輕罪證據之認可,極有可能洩漏正在監聽重罪的偵查秘密。
美國聯邦法雖然也規定監聽所獲他案證據在使用前須經法官認可,但其法條用語是「應在確實可行時儘速聲請之」,並沒有天數的限制,而給予檢警寬廣的裁量空間。
如果立委真正要的是「監聽時聽到立法委員關說,不能當做證據」,就請直接明講。否則給人感覺是,先把檢察官用水泥牆團團圍住,聽到檢察官在裡面喊「為了社會公平正義開個例外之門吧」,立委就拿起油漆在牆上畫了一個門,此時檢察官衝過去開門,當然只有一種結果:撞牆碰壁!
wuchehong wrote:
請再仔細看之前的說明好嗎? 而監聽可否移送權責機關也不是目前法院攻防的要點, 因為根本連爭議都不算, vutuv兄就不必再費心了.
wuchehong wrote:
如果沒有爭議監察院早就通過彈劾了, 而小弟說有爭議不代表小弟認同黃總長的作法, 想要知道是怎樣的爭議可自行查詢黃總長的辯詞..
wuchehong wrote:
如果照您所說的早就構成違法監聽, 北檢自然早就起訴了, 很顯然的事實非您所述.
wuchehong wrote:
如果是加強合理的監督那當然沒問題, 只不過目前看起來很明顯並不是這樣, 說白點就是立委為了自己的利益修法, 卻把全民當犧牲品..
vutuv wrote:
胡佛說的是沒道理的.
設立特偵組,就是要連總統都要能被特偵組辦案的,其依法必須獨立超然辦案,
結果胡佛說因特偵組長由總統提名所以要對總統負責,對總統負責怎麼辦總統?這是說不通的.


vutuv wrote:
您自己提說檢察官注意事項不是法律現在又說依法律可以,這不是矛盾?
法院攻防是不含此條,因為檢察官起訴不會跟自己法務部自己訂的內規過不去.
但事實上依通訊監察法,法務部無權指幾個人決定就作這樣的內規規範.
vutuv wrote:
監察院不彈劾黃總長就是對的?基隆市長被判有罪也不構成彈劾!所以黃總長說詞你相信嗎?你的看法如何?請提出你支持黃總長的道理.
vutuv wrote:
請看仔細一點,我哪一句說違法監聽?
檢察官擴線擴權監聽,遊走法律邊緣,雖合法,卻真落實不肖之名.
所以才要針對此點立法防堵.
vutuv wrote:
此點毫無證據,毫無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