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違法監聽? 一般地檢署分他案與申請監聽票流程


wuchehong wrote:
這部分目前在法院可說是各執一詞, 小弟也無法分辨到底那方的說法較為正確, 因為法律在這些並不算明文規定的很明確. 像您說的也完全是引用單一方的說法, 最終還是要看法官採用怎樣的心證吧!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80)
請問憲法第44條有授權哪一條法律
你確定在台灣?

前法官立委明白的說給你一年的時間去找學者
還在硬凹什麼?

法官心證只能依據法律這代表什麼?

隨便節錄,都是一堆檢察總長玩陰的作法。
之前被起訴,檢察總長就開炮;現在監察院報告出來,總長就變啞巴。
監委的報告,還原太多的事實了
總長實在說太多的謊言,才促成九月政爭

並非黃世銘專案報告所指訴檢察長陳守煌「指分」,且亦非收受判決前一、二日就此判決即
有所指示;

,黃世銘專案報告指控曾勇夫以「不詳方式聯繫」陳守煌,關說柯建銘司法個案,然無任何通聯或監聽資料為憑,純屬臆測



節錄監院報告
然則,關說妨害司法公正,危及民主法治基
石,自應依法懲處。惟黃世銘與特偵組三度召開
記者會(102 年 9 月 6 日、9 月 9 日、9 月 10 日)
,單以片面陳述並未給予嫌疑人說明澄清機會,
在事證未完備之情況下,首次舉行記者會前,每
30 分鐘發 1 通簡訊,計 3 通簡訊給媒體:「重大司
法風紀事件…切勿錯過」;復黃世銘 5 度以「司法
史上最大關說醜聞」形容此案。致傳媒大肆撻伐,
造成國人先入為主之印象,令彼等百口莫辯。如
林秀濤檢察官分派全民電通案乃係臺高檢署於 102
年 5 月間即依據相關法令「輪分」接辦調職檢察官
業務,並非黃世銘專案報告所指訴檢察長陳守煌
「指分」,且亦非收受判決前一、二日就此判決即
有所指示;再者,黃世銘專案報告指控曾勇夫以
「不詳方式聯繫」陳守煌,關說柯建銘司法個案,

然無任何通聯或監聽資料為憑,純屬臆測;且曾
勇夫於同年 6 月 15 日前往美國參加全美州檢察長
年會,續往瓜地馬拉參訪,及至同年 6 月 27 日晚
上 21 時 5 分,飛機方抵達桃園機場(柯案臺高院
更一審判決為同年 6 月 18 日,而林秀濤同年 6 月
27 日上午 11 時收受判決,下午 5 時 30 分許提出不
上訴簽呈),出國期間並無二人通聯紀錄,其後亦
無任何事證足資證明與相關涉案人等(陳守煌或林
秀濤)聯繫,均與證據法則有違,而憑此召開記者
會,造成涉案者名譽無可回復,自難謂妥適。
1.您前面已經對於法律的認知認過錯,承認檢察官注意事項不是法律.而通訊監察法明白地說 除非法律有定義,不然監聽的資料不能移交給任何非司法機關,更不能交給總統.現在又在反悔了?
2.司法院長的上司單位是誰?端看案件要移送給哪個單位處理,誰就是權責機關.立法院長的行政類案件要送給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就代表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是王的權責機關,怎麼能拿給總統?,你說此點有爭議,請明確指出是何理由?是依據哪一條法律說可以移送給總統?
3.該司法案件還沒偵結,總長就拿著資料給總統,此點連檢察官起訴書,以及檢評會報告都指違法.你又說有爭議.請問爭議在哪裡?
4.柯的案件,林檢察官判定柯無罪而不起訴,黃總長就拿兩三年前柯的案件開始亂聽亂掛線.為了要監聽林檢察官,因其不符重罪而監聽的條件,就給林檢察官安懷疑有收賄,拿貪污罪的監票去監聽林檢察官.其實他們根本就知道林檢察官沒有貪汙.柯的案件兩年前也早該查的都查完了,
為了懷疑柯的不起訴,知道不符監聽的條件,拿兩年前的案子,給全部的人安貪汙罪去監聽,林檢察官則安懷疑收賄而監聽.
這就是為何此次要修法監聽案件必須一個星期內呈報法官批准是否可以擴案擴線,且無第一時間申請的案件,之後監聽資料不能挪作他案用途.避免不肖檢察官以後為了別案,亂擴線亂安貪污罪去監聽.

只要法官批准監聽的條件不明定,勤勞的檢察官還是能在這樣的遊戲規則下繼續為了A案,用B案去監聽.無限擴大下去.其實此次修法還不夠完全杜絕此風.
我個人認為若檢察官根本拿不出為何懷疑的證據,結果法官竟然核可監聽,應該要明訂法官與檢察官的刑責.
政你媽的風 wrote: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80)
請問憲法第44條有授權哪一條法律
你確定在台灣?
前法官立委明白的說給你一年的時間去找學者
還在硬凹什麼?
法官心證只能依據法律這代表什麼?

您好, 說到憲法解釋這麼寬廣的東西小弟實在不知要討論什麼?
又提到學者不知胡佛算不算?

因為小弟認為在臺灣所以小弟認為這些人說的都不算, 只有大法官說了才算.
如果大法官沒說那當然看法官的認定了!
vutuv wrote:
1.您前面已經對於法律的認知認過錯,承認檢察官注意事項不是法律.而通訊監察法明白地說 除非法律有定義,不然監聽的資料不能移交給任何非司法機關,更不能交給總統.現在又在反悔了?

小弟只能說vutuv兄實在是超級會斷章取義來解釋, 請再仔細看之前的說明好嗎? 而監聽可否移送權責機關也不是目前法院攻防的要點, 因為根本連爭議都不算, vutuv兄就不必再費心了.

wuchehong wrote:
2.司法院長的上司單位是誰?端看案件要移送給哪個單位處理,誰就是權責機關.立法院長的行政類案件要送給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就代表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是王的權責機關,怎麼能拿給總統?,你說此點有爭議,請明確指出是何理由?是依據哪一條法律說可以移送給總統?
3.該司法案件還沒偵結,總長就拿著資料給總統,此點連檢察官起訴書,以及檢評會報告都指違法.你又說有爭議.請問爭議在哪裡?

如果沒有爭議監察院早就通過彈劾了, 而小弟說有爭議不代表小弟認同黃總長的作法, 想要知道是怎樣的爭議可自行查詢黃總長的辯詞.

vutuv wrote:
4.柯的案件,林檢察官判定柯無罪而不起訴,黃總長就拿兩三年前柯的案件開始亂聽亂掛線.為了要監聽林檢察官,因其不符重罪而監聽的條件,就給林檢察官安懷疑有收賄,拿貪污罪的監票去監聽林檢察官.其實他們根本就知道林檢察官沒有貪汙.柯的案件兩年前也早該查的都查完了,
為了懷疑柯的不起訴,知道不符監聽的條件,拿兩年前的案子,給全部的人安貪汙罪去監聽,林檢察官則安懷疑收賄而監聽.

如果照您所說的早就構成違法監聽, 北檢自然早就起訴了, 很顯然的事實非您所述.

vutuv wrote:
這就是為何此次要修法監聽案件必須一個星期內呈報法官批准是否可以擴案擴線,且無第一時間申請的案件,之後監聽資料不能挪作他案用途.避免不肖檢察官以後為了別案,亂擴線亂安貪污罪去監聽.
只要法官批准監聽的條件不明定,勤勞的檢察官還是能在這樣的遊戲規則下繼續為了A案,用B案去監聽.無限擴大下去.其實此次修法還不夠完全杜絕此風.

如果是加強合理的監督那當然沒問題, 只不過目前看起來很明顯並不是這樣, 說白點就是立委為了自己的利益修法, 卻把全民當犧牲品.
監聽修法 檢察官撞牆
【聯合報╱陳瑞仁/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美國加州)】
2014.01.27 03:12 am
此次監聽修法立法院震撼社會的大動作之一,就是規定合法監聽本案時偶然聽到其他不相關案件之犯罪證據,不能用來證明該其他犯行,除非該犯行本來就是可以監聽的重罪,而且要在七天內報請法官核可,此舉應是改過頭了。
民國八十五年檢調在監聽警察收賄包庇電玩業者周人蔘之貪汙案時,偶然聽到洪姓主任檢察官打電話給周某,通知其電玩店即將被搜索,法院後來依據此段錄音判決該主任檢察官洩密罪。此次修法後,因洪主任之通風報信與原來警察之貪汙案有無「關連性」頗有爭議,且洩密罪亦非原來可以監聽的重罪,在今天可能會被判無罪。
監聽重罪偶然所獲輕罪之證據,到底有無證據能力?在美國也曾發生爭議。雖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至今尚未直接對此表示意見,但聯邦第五、第一與第二上訴巡迴法院都先後採肯定說。例如一九八九年的John Doe案本來在監聽紐約長島地區操控石油銷售的組織犯罪,結果聽到原本不可以監聽的逃稅罪,法院還是認可檢察官可以使用監聽資料起訴逃稅罪。
對此問題,我國最高法院近年來也是採肯定說,但立法院仍一意孤行,強採否定說,等於是用立法推翻最高法院的見解。
當然,立委會說,新修訂的通保法第十八條之一有規定在例外情形下,監聽重罪所獲輕罪證據仍可使用。但該條文設有二道關卡,第一是輕罪與重罪間要有「關連性」,光是這點,檢辯之間就可以吵翻天。第二道關卡是要在「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認可(此關卡在偶然聽到其他重罪時亦有適用),此「發現」到底是指何?假設某主任檢察官在一月一日打電話向電玩老闆說「我明天去你的永和店泡茶」,調查員在一月五日將此段錄音譯成文字,三個月後檢調才搞清楚「要去那一家店泡茶」就是「當天要搜索那一家店」的暗語。那所謂「發現時」到底是指一月一日、一月五日,還是四月五日?檢辯又要吵翻天了。
更重要的是,逼迫檢警過早向法官聲請輕罪證據之認可,極有可能洩漏正在監聽重罪的偵查秘密。
美國聯邦法雖然也規定監聽所獲他案證據在使用前須經法官認可,但其法條用語是「應在確實可行時儘速聲請之」,並沒有天數的限制,而給予檢警寬廣的裁量空間。
如果立委真正要的是「監聽時聽到立法委員關說,不能當做證據」,就請直接明講。否則給人感覺是,先把檢察官用水泥牆團團圍住,聽到檢察官在裡面喊「為了社會公平正義開個例外之門吧」,立委就拿起油漆在牆上畫了一個門,此時檢察官衝過去開門,當然只有一種結果:撞牆碰壁!
wuchehong wrote:
請再仔細看之前的說明好嗎? 而監聽可否移送權責機關也不是目前法院攻防的要點, 因為根本連爭議都不算, vutuv兄就不必再費心了.

您自己提說檢察官注意事項不是法律現在又說依法律可以,這不是矛盾?
法院攻防是不含此條,因為檢察官起訴不會跟自己法務部自己訂的內規過不去.
但事實上依通訊監察法,法務部無權指幾個人決定就作這樣的內規規範.

wuchehong wrote:
如果沒有爭議監察院早就通過彈劾了, 而小弟說有爭議不代表小弟認同黃總長的作法, 想要知道是怎樣的爭議可自行查詢黃總長的辯詞..

監察院不彈劾黃總長就是對的?基隆市長被判有罪也不構成彈劾!所以黃總長說詞你相信嗎?你的看法如何?請提出你支持黃總長的道理.

wuchehong wrote:
如果照您所說的早就構成違法監聽, 北檢自然早就起訴了, 很顯然的事實非您所述.

請看仔細一點,我哪一句說違法監聽?
檢察官擴線擴權監聽,遊走法律邊緣,雖合法,卻真落實不肖之名.
所以才要針對此點立法防堵.

wuchehong wrote:
如果是加強合理的監督那當然沒問題, 只不過目前看起來很明顯並不是這樣, 說白點就是立委為了自己的利益修法, 卻把全民當犧牲品..

此點毫無證據,毫無理論基礎.





wuchehong wrote:
您好, 說到憲法解釋這麼寬廣的東西小弟實在不知要討論什麼?
又提到學者不知胡佛算不算?

胡佛說的是沒道理的.
設立特偵組,就是要連總統都要能被特偵組辦案的,其依法必須獨立超然辦案,
結果胡佛說因特偵組長由總統提名所以要對總統負責,對總統負責怎麼辦總統?這是說不通的.
還有,D大對您問了這麼多問題,回一下吧. 憲法很寬廣是嗎?法律也很寬廣啊你怎麼都能回
vutuv wrote:
胡佛說的是沒道理的.
設立特偵組,就是要連總統都要能被特偵組辦案的,其依法必須獨立超然辦案,
結果胡佛說因特偵組長由總統提名所以要對總統負責,對總統負責怎麼辦總統?這是說不通的.


http://blog.udn.com/ROCgood/10435548

中研院院士胡佛今天在中時媒體投書,以「光天化日,陷人於罪」為題聲援黃世銘。他質疑,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嫌為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司法關說,此案目前的發展竟成為關說者及接受關說者並未受到嚴正的處理,反而負責偵查除弊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受到極不公平的對待與攻訐,甚至面臨司法制裁。他寫下這樣的沈痛之言,「這不僅在我國歷史上極為罕見,也會使台灣多年來所推動的民主法治,成為笑談」。
他從憲政的變遷與法制,提出(以下擇要節略其文):

•特偵組的設立及檢察總長的任命,皆出於總統為執行打擊特殊刑案的政策所特設的措施。由此可知,檢察總長的任命是總統的政策性任命,相互之間具有行政上的特別權力關係,檢察總長當然要向總統負政策執行的責任。

檢察總長要向總統負責,這在職務的履行上,是非常盡責的作法,如何談得上向總統洩密呢?

•檢察一體 包括總統在內。檢察體系採行所謂的「檢察一體」,專屬於行政權。總統不僅掌握最高的行政權,而且與檢察總長具有前述的特別權力關係,這使得「檢察一體」包括最高的總統在內,而成為「行政一體」,也就是總統對檢察總長的指揮監督是體制內的職權互動關係。在這樣的關係下,檢察總長在偵查特殊重大的案件時,如何能對總統不「公開」?

•至於檢察總長黃世銘是否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的洩密罪呢?這法禁止將監察通訊的資料提供「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根據以上的說明,於體制內的總統是「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嗎?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案情是「無故」洩密或交付嗎?既然如此,檢察總長黃世銘又何罪之有呢?

•不法不能拒絕合法監聽。「監聽不法立委」不等於「監聽國會」,特偵組為何不能透過立法院的總機合法監聽涉嫌不法立委的通訊呢?無論任何涉嫌不法者,包括立法委員在內,皆無拒絕檢察機關合法監聽的特權,更不可尋找種種藉口誣指檢察官越權監聽,那豈不成為以不法維護不法了嗎?

•在光天化日之下,全世界都注目民主、法治的時代,要將一位奮力追查司法關說的檢察總長,加以撤職與入罪,而對非法關說司法的立法院長及民進黨總召不予處置,再輕縱接受關說的高檢署檢察長與檢察官,果如此,法理能恕嗎?天理能容嗎?

我要向從不相識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及特偵組的檢察同仁致以敬

這篇評論,可説到目前為止最擲地鏗鏘有聲之言,特此向胡佛教授致敬!

正義公理之聲穿雲透霧、撥亂反正,不畏妖言惑眾之眾強大。

讚哉!胡佛院士!國士無雙也!

..............................
下任準司法院大法官無誤
我原本的想法是最怎麼有顏色的學者也不會去淌這趟混水才對
恕我太看重學者名聲了
W大太屌了.....好個國士無雙



政你媽的風 wrote:
下任準司法院大法官無誤
我原本的想法是最怎麼有顏色的學者也不會去淌這趟混水才對
恕我太看重學者名聲了
W大太屌了.....好個國士無雙

您好, 您這是要跟vutuv兄一樣用斷章取義的方式來解釋小弟要表達的意思嗎?
wuchehong wrote:
您好, 說到憲法解釋這麼寬廣的東西小弟實在不知要討論什麼?
又提到學者不知胡佛算不算?

因為小弟認為在臺灣所以小弟認為這些人說的都不算, 只有大法官說了才算.
如果大法官沒說那當然看法官的認定了!
vutuv wrote:
您自己提說檢察官注意事項不是法律現在又說依法律可以,這不是矛盾?
法院攻防是不含此條,因為檢察官起訴不會跟自己法務部自己訂的內規過不去.
但事實上依通訊監察法,法務部無權指幾個人決定就作這樣的內規規範.

就說請再仔細看之前的說明好嗎? 如果看不懂法令如何由法律授權來的那小弟也愛莫能助, 至於您後面的說法就如您所說的毫無證據,毫無理論基礎.

vutuv wrote:
監察院不彈劾黃總長就是對的?基隆市長被判有罪也不構成彈劾!所以黃總長說詞你相信嗎?你的看法如何?請提出你支持黃總長的道理.

您從那一點認定小弟支持黃總長? 還是您的思維是只問立場沒有是非這種二分法?

vutuv wrote:
請看仔細一點,我哪一句說違法監聽?
檢察官擴線擴權監聽,遊走法律邊緣,雖合法,卻真落實不肖之名.
所以才要針對此點立法防堵.

如果您認為您這憑空杜撰的劇情的不構成違法監聽, 那小弟只能請您再K一次通保法, 真的K不懂小弟也是愛莫能助.

vutuv wrote:
此點毫無證據,毫無理論基礎.

這部分請對照全國的第一線執法人員說明, 相對於您這些毫無證據,毫無理論基礎的說詞:
通保法修法後,對治安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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