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案一審 旅長沈威志判刑6個月

Katong wrote:
法官不能隨著局外人與.
那兩位旅長與副旅長,近50歲,關6個月出來以後,軍職沒了,退休金沒了,
18%也沒了,什麼都沒了. 20幾年的軍中資歷化為烏有,也算是付出很大代價...(恕刪)

軍人只要入監服刑就得停役,喪失軍人資格。

但是沈威志今年7月就需退伍,還沒定讞,並不會影響其退休俸。。
Lobo_lo wrote:
其實判決書裡有說明相當因果關係
關鍵字就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 "
例如在判決主文三

"...而國軍官兵基本體能暨游泳訓練參考手、陸軍102年部部隊訓練訓畫大綱均一再強調,室外操課時應注意高危險群人員之身體及體力負荷狀況,並應注意隨危險係數調整操課內容及場,且應確實下達安全規定,以降低發生中暑之機率;....

...102年7月3日下午體能活動時均未注意上開注意義務而在毫無遮蔽之場地正常操課,並未降低各項中暑之成因..."

這就和洪員的的死因有了相當因果關係了,所以判業務過失致死。(如有錯誤請指正)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
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
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
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
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理論裡所說的行為,就是指應注意的這個行為,顯然未注意所以才發生了中暑。
也就是當時戒護士如果有注意到洪員的狀況屬於高危險群,那麼應該就可以避免中暑。



照這麼說來,應該判刑的是戒護士才對,
他才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蓋章的、同意的、要求他去關禁閉的,也判刑的因果關係是啥?

如果這樣能判刑,
今天我賣安全帽,一個安全帽被偷的人來店裡要買,
錢不夠求情我先讓他帶回家他會來付錢,我不肯,
他就要用搶的,被我奪了回來還發生推打,但雙方都無明顯外傷,
結果他沒戴安全帽騎著車跑了,路上被台車撞死,因為沒戴安全帽。

法官說,我造成他死亡有因果關係?
然後偷他安全帽的人也拉出來一起鞭,因為他也跟他的死亡有因果關係?
圍觀看我跟他推打的人,沒熱心的幫忙付錢,跟他的死也有因果關係?

具相當因果關係真是好用阿!
明擺著法官迫於輿論,然後還要被說判太輕,真是呵呵。

洪家律師 一直 洗腦 條件理論 來 主張 542旅應負 死亡責任

實務界採相當因果關係 就常被學術界狗幹 太不保障被告人權

這個案子 死亡責任 在法律上跟道德上是天差地遠的

道德上 542旅該為死亡負責

法律上 542旅無需為死亡負責

但被洪家律師一直洗腦的激動人士 自然認為判太輕了



另外不解 為何法官無法說明相當因果關係

該論述 得論述 而未論述,是判決不備理由 而硬判五個小士官 過失致死

查了一下國賠,終於了解的法心用心良苦了

在法律上,如果 不硬判幾個小士官 過失致死

洪家是領不到國賠的


Lobo_lo wrote:
其實判決書裡有說明相...(恕刪)


您寫的只有過失

沒有寫出這個過失 跟 死亡 的因果關係

前文所述羅濟元、陳嘉祥、李侑政、李念祖、黃冠鈞等五員管理士遭判業務過失致死,誤植為戒護士

dirtypoint wrote:
您寫的只有過失沒有寫...(恕刪)


判決書中的三:
" 羅濟元、陳嘉祥、李侑政、李念祖、黃冠鈞業務過失部分:
而國軍官兵基本體能暨游泳訓練參考手、陸軍102年部部隊訓練訓畫大綱均一再強調,室外操課時應注意高危 險群人員之身體及體力負荷狀況,並應注意隨危險係數調整操課內容及場,且應確實下達安全規定,以降低發生中暑之機率。.....

102年7月3日下午體能活動時均未注意上開注意義務而在毫無遮蔽之場地正常操課,並未降低各項中暑之成因...

...參諸洪仲丘在102年7月3日體能活一結束,即出現異常行為及判斷力不良之中暑症狀,堪認洪仲丘在惡劣操課環境下接受超過其體能所負荷之運動份量引發運動型中暑,進而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判決書3的後段)禁閉室相關人員縱無法接觸禁閉生之體檢報告,但依洪仲丘之外型、之前體能活動之操作情況,不難判斷洪仲丘屬高危險群人員,本不宜對其施以與他人相同程度的訓練,當不得以無法接觸洪仲丘之體檢報告而免險應注意高危險群人員體力之義務。"



判決書裡多重器官衰竭死亡-->這是果
那麼造成洪員的死亡原因就是判決書三裡,以很大篇幅說明的的內容,就是最後才推理到該五員管理士與洪員的死亡的關係,亦即該五員在一般情形下注意應該注意相關的規定(國軍官兵基本體能暨游泳訓練參考手、陸軍102年部部隊訓練訓畫大綱)。

所以推到最後就是判決書最後幾行的內容,所以才會有 "故"這個字出現...

..."禁閉室內僅有一操課場地,但操課時如天候為雨天時可調整至走廊操課,故非完全無因天候可變通調整之操課地點。羅濟元、陳嘉祥、李侑政、李念祖、黃冠鈞前開過失行為與洪仲丘之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而應負業務過失致死之刑責。.....

(如有錯誤請指正)
Lobo_lo wrote:
前文所述羅濟元、陳嘉...(恕刪)



因跟果不用跟我說了

我的問題是 因跟果 連結成立的論述是那段話?


換個方式說好了 陳毅勳 凌虐罪 成立

法官就有交待因果關係中斷,所以凌虐致死罪不成立

"洪仲丘於102年7月3日午休起床之狀態亦屬正常,即無證據證明洪仲丘於102年7月3日下午體能活動課程前已有熱傷害之症狀"


我實在看不出 李念祖這五個小士官 因跟果怎麼連結

只看到 法官用一句 "有相當因果關係" 連結因跟果

c22339 wrote:
台大前博士生虐貓 改...(恕刪)



裡面寫易科罰金36萬

貓命比較值錢??
這整個案子已經變成是民粹案了,
以前說軍檢不公,
現在說法院不公,
萬一大家不上街頭,
是不是也要被洪家人說社會不公,
乾脆總統由你家來當好了。


一開始不是說那個范左憲經營地下錢莊、夜夜笙歌嗎?
結果呢?
根本就是子虛烏有的事,
洪家人為何不繼續追呢?
嗜血的媒體刊登他在餐廳吃飯的照片,
那個餐廳根本就是一個不入流的餐廳,
一個人平均下來,
頂多就是四百、五百塊,
卻被污衊成酒池肉林、違法亂紀,
唉,
台灣到底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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