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US wrote:你引用的那篇文章裡頭所指的調查是全家盟的內部調查,至於全家盟是怎麼樣的組織......(恕刪) 我說過很多次,這是以前,現在比例少很多,換言之有教育熱誠的老師也會少很多。保住飯碗和冒風險導正別人小孩,我相信9成以上的老師會選擇前者,畢竟這是得之非常不易的工作啊。
監察院說的是解聘"程序"有不當之處但可沒說實質到底有沒有那些不適任情形所以柯市府撤銷解聘的行政處份後應該是回到重開教評會,給蕭老師最後陳述機會等等把程序做好怎麼可能直接就復職然後賠錢?有沒有不適任的事實就一筆勾銷當作沒事了?柯市府就是亂搞,所以法制、教育兩局長根本蓋不下章只好辭職走人很明顯呀..
IU妹妹 wrote:監察院說的是解聘"程序"有不當之處...(恕刪) 那個程序???要嘛直接說程不合法....不當???用不當,就是真的不當哩!程序不合法,法院會如何判?...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95%AD%E6%9B%89%E7%8E%B2點我蕭曉玲不服解聘,向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未獲變更,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亦遭教育部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臺申字第0980199749號再申訴決定駁回。蕭曉玲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遂以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為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11年1月31日作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以原告之訴為無理由駁回。蕭曉玲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遂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於2011年11月3日作成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93號判決,以「經核原判決認原處分認事用法,俱無違誤,維持原處分及申訴、再申訴決定」駁回。PS:小弟再強調....依法行政....有人沒依法行政,不想蓋章,去職....就是這樣兒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