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多元成家,希望大家冷靜思考~

BenitoT wrote:
喔,我懂了婚姻不是...(恕刪)

所以你又跳躍性思考了
我從同頭尾只是針對你說:
現在的婚姻法是只限異性戀有權購買,不准同性戀購買,這不是歧視?
現在的婚姻法是只限異性戀有權購買,不准同性戀購買,這不是歧視?
現在的婚姻法是只限異性戀有權購買,不准同性戀購買,這不是歧視?

(很重要,所以幫你複習三次)
告訴你現行的法令對於異性戀結婚一樣有限制
不是像你講的只要異性戀就一定可結婚
更不是只要不可以結婚就一定是歧視
還是你連你自己講過什麼都忘了?

還有,原來閣下把「犯罪行為」當「福利」啊?
異性戀假結婚真賣淫、假結婚拿居留證都是會被課處刑罰的耶
原來在你的觀念裡面,犯罪行為是福利的一種啊?還可以用「賺到了」來形容?
再講回來,目前同性婚還沒合法的情況下,不能結婚,所以不會有上述犯罪行為產生
不會被處罰耶,按照閣下的邏輯,難道這也是一種歧視?

我本來就覺得983、984很合理啊
所以才說婚姻不是有愛就好啊,不能結婚更不能直接導出歧視的結論啊
充其量只能說同性婚有法律上保護的必要,所以需要增加買房子的資格(不管你名稱叫什麼)
但是邏輯上導不出來不讓你買房就一定是歧視,因為異性戀一樣也有人不能買房耶
倒是我很好奇,你又怎麼看983、984呢?
你不會告訴我要廢掉983、984,不然是歧視這批異性戀吧?
wirklich1021 wrote:
所以你又跳躍性思考了...(恕刪)


我可以,但你不可以。這叫平等原則嗎

如這邏輯成立,那已不是跳躍,而是謬論。

小鐵子 wrote:
我可以,但你不可以。這叫平等原則嗎
如這邏輯成立,那已不是跳躍,而是謬論。


世上本來就沒有絕對公平不公平.

不然去加入共產黨算了.

很多法律制定, 尤其是民法, 本來就是一種規範, 規範是人類後期加上去的, 是為了國家發展,"方便管理"!!!

hello

小鐵子 wrote:
既然說支持爭平權,...(恕刪)

小鐵子 wrote:
所以兩性在追求高等教育,不該一昧追求齊頭平等。
若女性希望受高等教育,應立專法,由專人審核。

偷偷告訴你,因為男女性別產生的差異化,還真的有耶
過去大法官也解釋過,基於生理差異產生的差異化,並不違憲
但是純粹以男女性別產生區隔,就會構成違憲事由
至於法律面比較明顯的例子就是在休假上,女性會多出生理假,但是男性沒有
還有,再偷偷告訴你,你舉的例子其實不太恰當
因為就受高等教育這件事,需要的是「智能」而不是「體能」
所以這點男女是相同的,並不存在差異化的空間

小鐵子 wrote:
異性戀有因此「喪失任何權利」嗎?沒有啊。

你要不要把我的文字再看一次?
我從頭到尾有沒有講到「權利」兩個字?
我講的是「法律秩序跟價值體系」,這後面反應的是變動成本
變動成本誰買單?全民買單,既然是全民買單,就請不要擺出那種「關你屁事」的態度

小鐵子 wrote:
而我的說法,認為另立專法對於歧視只會加深。
我的論點就是上面女性受高等教育的例子。
如果另外設女子學校,
而女生「只能到」女子學校受教育,其他學校不可。
這樣對「平權」有比較好?我個人不認同。
所以,個人並不支持專法。

其實你好像忽略了耶,一直到現在,還是有純女校或純男校存在喔
但是你會因此說這是歧視嗎?
還有一個,最近美國的例子就是典型,強硬的透過法律將兩個本質不相同的價值體系混在一起
並且強迫另一方接受,往往只會帶來更大的反彈跟歧視
川普、彭斯的當選,就是一個例子
真正的平權應該是透過教育實現,教導孩子不應該去歧視不同性取向的人
而不是以修法的方式,在社會大眾還沒有共識前,強迫社會大眾接受同性團體的價值觀
社會文化價值是多數人長期共同的生活思想觀念習慣傳統風俗所形成,不應該為了少數人而修改多數人適用的民法,較好且影響較小的方法就是另立特別法

現在最大的爭議是同志認為另立特別法是歧視,且認為同志和一般人沒有不同

但從生理及心理而言,同志確實和一般多數人不同,這是事實

若不能正視面對事實,只是逃避事實,且對有人指出這個事實而情緒性認為是歧視汙蔑醜化同志

只會讓同志更無法獲得社會多數人支持及認同,反而招致更多反感及厭惡,讓同志爭取權利的路愈走愈窄
wirklich1021 wrote:
偷偷告訴你,因為男...(恕刪)



我能理解你說的論調,
我並不完全反對,但也不完全同意。

至少你心裡有在尋求解決方法,
但針對解決之道,我的立場或方法與你不同。

在開放的討論風氣下。
縱使是支持同樣一件事情,也可能有論點的不同。

finepupil wrote:
社會文化價值是多數人長期共同的生活思想觀念習慣傳統風俗所形成,不應該為了少數人而修改多數人適用的民法,較好且影響較小的方法就是另立特別法
現在最大的爭議是同志認為另立特別法是歧視,且認為同志和一般人沒有不同
但從生理及心理而言,同志確實和一般多數人不同,這是事實
若不能正視面對事實,只是逃避事實,且對有人指出這個事實而情緒性認為是歧視汙蔑醜化同志
只會讓同志更無法獲得社會多數人支持及認同,反而招致更多反感及厭惡,讓同志爭取權利的路愈走愈窄


這是很好且友善的提醒。

是否有人能提出一個,大家都接受的方式來爭取同志平權?
如果有更高明的方式,願聞其詳。

關於大眾的觀感,另一篇有提出討論過了。

百年前走入大學受教的第一個女生,
我不認為她走進校園時,整個社會多數人都準備好了。
社會上肯定很多「女子無才便是德」的論調。
想必這也是用一人凌駕社會大眾的事蹟吧!

異性戀,會沒事去討論同志有沒有權力結婚嗎?
或是異性戀會去關心同性戀的就醫權、繼承權等等,
你認為在平時異性戀會在意嗎?

所以,有時候,
衝撞體制,也許就是爭平權的必經過程。

而由多數人來決定少數人的權力,如果真能成立,
台灣應該早些回歸祖國,台灣有在意對岸幾十億人的觀感嗎?
小鐵子 wrote:
那你要不要把我的例...(恕刪)

啊,抱歉,剛剛發現我有一篇回錯人,引用錯誤了
wirklich1021 wrote:
最後一次回你,因為實...(恕刪)

這段並不是針對您回應的,謹此致歉
不過關於平等權的問題,還是建議您有興趣多去看看相關的書籍
關於平等權,其實可以寫一本博士論文
坦白說,我覺得到現在不管是贊同的或反對的
都是各自有一些盲點,也各自有一些激進、偏激的用詞
但是我覺得修法這種事,不能夠純粹憑感覺或感性
畢竟法律是涉及全國人民的事情,尤其是根本法,更是牽一髮而動全身
我覺得要爭取平權,不必然要用變動最大的方式達成
但是我也可以理解您擔心的歧視的問題
所以我能想到的,就是名稱稱為「伴侶法」以去標籤化
這樣也可以一併將實務上長期以來的事實上夫妻統一整理
不過不論如何,個人還是要為老眼昏花回錯文這件事跟您致歉,請見諒~

小鐵子 wrote:
或是異性戀會去關心同性戀的就醫權、繼承權等等,你認為在平時會嗎?

你們已經得到大家的關心了,可是你們卻只准大家照單全收你們的主張,否則恐同大帽子就丟過來了。

有規定同志不能就醫嗎?
同志的繼承權問題可以指定繼承解決。
《轉載觀點 今日蘋果》
高院法官邱忠義:同性婚姻如同廢死一樣複雜

邱忠義/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同性婚姻的問題看來和死刑存廢的論戰一樣複雜,這不單單是修改幾條法條即能草草完結,這種沒有獲得普遍共識的舉動固然可以使同性相愛者獲得一絲安慰,但因為唐突地破壞長久存在的有序制度,將使有序規範下的親屬與繼承問題變的極為紊亂。

 

適用於多數人的民法親屬、繼承篇三百多條「規範」裡,大多無關愛情,正因為愛情的無價,所以這檔事根本用不著以法律來「規制」,否則將失去愛情的真諦。簡單的說,法律制度永遠也別想框住人與人之間的真愛,愛是自由的、愛是沒有界限的,愛壓根兒不必強要鑽入適用於大多數人的規制裡,外遇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民法只承認一夫一妻,不是在約束只能愛一個人,而是規制著親屬與繼承的種種歸屬——所以儘管外遇比同性相戀者多,目前普遍的社會價值觀是:不能納入民法來規範其權利義務。

 

民法絕大多數的內容是具有社會相當性的價值觀,也就是全體群眾長久以來可接受的權利、義務的集合。婚姻制度的目的也是一樣,我整理一下相關專業人士的爭點:兄妹相愛可以登記結婚嗎?父女相愛可以登記結婚嗎?阿嬤和孫子相愛可以結婚嗎?人和動物雜交且相愛可以結婚嗎?類此的其他情形呢?多數人的答案是不行!這違反優生繁衍後代的婚姻制度目的,也超越了民法所容忍的倫理道德界線,即便他們彼此真愛著而且那麼深深的。

 

重點來了,同性相戀者可以登記結婚?這不能迴避地要抗衡著長久運行有序的前述婚姻制度的目的,因為那是多數人共同要適用而具有社會相當性的規制。進一步的問題,親兄弟同性戀可以結婚嗎?親姐妹可以嗎?同性結婚後,若雙性戀之一方因為性需求而和異性為性行為可以嗎?

 

同性相戀是身體裡所埋藏著的與生俱來的因子的自然浮現使然,戀人們沒有對不起任何人,眾人若強要擋拆本來就沒有道理,正視同性相戀的存在並予尊重,才是社會和諧應有的態度。不過,尊重、接納是指私生活層面,若涉及公領域的制度,亦即現存以優生繁衍後代及倫理道德為基礎的婚姻制度,似乎要通盤考量前述各種情形是不是也一併要納入民法來確保?牽涉的問題太複雜了,再強調一次,親屬、繼承是預定給多數人共用的具社會相當性的規範,所以排除了少數人的情形,以上的近親之愛、外遇等例子,都一一被排除了,你說殘忍也好,無情也罷,但這實在都因為不在社會可容許的範圍裡。而這和頂客族或不孕者的情形不同,這兩類情形沒有逾越社會可容許的程度。

 

同性相戀要入法,如同廢除死刑一樣,即便我們私底下都支持,但不能迴避得通過社會相當性的洗禮,這樣才能確保長久有序,沒有共識的躁進,即便有理,也只會是另一個王安石的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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