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itoT wrote:
喔,我懂了婚姻不是...(恕刪)
所以你又跳躍性思考了
我從同頭尾只是針對你說:
現在的婚姻法是只限異性戀有權購買,不准同性戀購買,這不是歧視?
現在的婚姻法是只限異性戀有權購買,不准同性戀購買,這不是歧視?
現在的婚姻法是只限異性戀有權購買,不准同性戀購買,這不是歧視?
(很重要,所以幫你複習三次)
告訴你現行的法令對於異性戀結婚一樣有限制
不是像你講的只要異性戀就一定可結婚
更不是只要不可以結婚就一定是歧視
還是你連你自己講過什麼都忘了?
還有,原來閣下把「犯罪行為」當「福利」啊?
異性戀假結婚真賣淫、假結婚拿居留證都是會被課處刑罰的耶
原來在你的觀念裡面,犯罪行為是福利的一種啊?還可以用「賺到了」來形容?
再講回來,目前同性婚還沒合法的情況下,不能結婚,所以不會有上述犯罪行為產生
不會被處罰耶,按照閣下的邏輯,難道這也是一種歧視?
我本來就覺得983、984很合理啊
所以才說婚姻不是有愛就好啊,不能結婚更不能直接導出歧視的結論啊
充其量只能說同性婚有法律上保護的必要,所以需要增加買房子的資格(不管你名稱叫什麼)
但是邏輯上導不出來不讓你買房就一定是歧視,因為異性戀一樣也有人不能買房耶
倒是我很好奇,你又怎麼看983、984呢?
你不會告訴我要廢掉983、984,不然是歧視這批異性戀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