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ghtwave18 wrote:
好問題,可能是一樣沒收
刑法沒收新制自105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與舊制最主要的差別在於不再限於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才能沒收,第三人所有的資產在符合特定要件下(詳見附註)也可以沒收;此外,詐欺案在舊制時僅能針對犯罪所得原物沒收,而在新制中,在犯罪所得原物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可以追徵其他資產。意即沒收新制在被告死亡、逃亡經通緝等情形均可適用,就算被告將不法所得轉投資、購買豪宅、名車、裸鑽,或轉登記第三人名下,檢方都有權追討(恕刪)
只是 "有權" 藉由追討其他因此衍伸的資產,來補足原物
而不是只全部衍伸的資產都可以沒收
況且,國民黨的黨產問題發生日期比 2016/7/1 還要前面很多
是無法朔及既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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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那個鬼黨產法之外....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