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自由人權 => 要求政府把不同物種相戀入民法


hittaku0413 wrote:
你邏輯有問題,我幫你解惑。
很多網友提出的見解(如戀屍癖、異物種婚姻),這叫做見多識廣,
請別扣上「很想」的帽子。
例如我知道同性戀,不表示我是同性戀,也不表示我想當同性戀。
大部分人能「尊重」同志的戀情。
同志們牽著手去店裡吃飯,老闆也不會趕他們,
旁人看了也默不作聲,不會出聲批評。
這就是尊重。
但同志們就以為這是被「認同」,
開始要大家「接受」,甚至修法。
遇到不接受者,就冠上歧視、恐同的字眼。
遇到鄭捷拿刀亂砍,我們會趕緊離開,這才叫做「恐」。
鄭捷砍傷多人,終於被逮,我們對他才叫「歧視」。
我不恐同、不歧視,只是反對修法,別再亂扣帽子。
人被討厭,部分是因為身分,而更大多數是因為行為。
亂扣帽子的行為,顧人怨。


TH2004 wrote:
三句不離者個的都是反同的...(恕刪)


我不反同, 我只是反用所謂的平權和歧視的字眼來讓同志們獲得他們該獲得的權利....
別無限上綱了....
若照挺同的邏輯, 性別工作平等法也算是一種歧視, 因為本來就是平權的, 為什麼還要設專法來要求平等....
若照挺同的邏輯,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也算是一種歧視, 為什麼要設專法來提供身障者的權利, 是看不起身障者嗎?
設立專法, 讓少數的人可以透由該法, 獲得更完善的保障, 讓多數人可以依其傳統觀念, 繼續過他們日子....
兩者互不侵犯, 這不是很好嗎?
自由, 是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自由....
民主, 多數尊重少數, 少數服從多數....
不是這樣嗎?
ben7258 wrote:
我不反同, 我只是反...(恕刪)



無限上剛都是反同的吧, 亂扯一堆什麼戀的, 誰和誰可以結婚, 簡直莫名其妙。

同志要的是婚姻平權。
TH2004 wrote:
無限上剛都是反同的吧, 亂扯一堆什麼戀的, 誰和誰可以結婚, 簡直莫名其妙。
同志要的是婚姻平權。

任何人只要符合自然繁衍法則跟異性結婚,法律都會給予承認,所以婚姻對任何人一視同仁,沒有不平權。
同志自己不符自然繁衍法則還能大言不慚要婚姻平權,又有何資格批評誰和誰可以結婚是亂扯一堆莫名其妙。
如果誰和誰可以結婚是亂扯一堆是莫名其妙,同志不符自然繁衍法要跟同性結婚號稱是要婚姻平權,不也一樣是亂扯一堆莫名其妙。
TH2004 wrote:
同志要的是婚姻平權。


當同志在講婚姻平權時,平等的是誰的權?
近親權可以嗎?(可主張不生育)
多配偶行嗎?(所有配偶都同意)

同志只會反駁,只想平「自己的權」,
套句同志的話說,同志婚姻平權也是一種「歧視」、「恐真平權」。

不是每個反婚平修法的都是宗教者,
其中很多人是以社會與法律觀點在反對的。

既然提到修法,就必須思考普世價值,必須思考法律影響社會的層面。
同性戀被「認同」了嗎?是普世價值了嗎?
如果今天同志婚通過了,未來爭取近親婚、多配偶,理由絕對比同志婚合理。
為了修你們的婚姻平權法,知道影響了多少法條與價值觀嗎?

最簡單的方式是專法,但同志們不要,認為是歧視,
才引起更多反對聲浪。

同志相愛結婚,不影響社會,但修法會!
TH2004 wrote:
無限上剛都是反同的吧....
同志要的是婚姻平權...(恕刪)


要婚姻平權, 要設立專法, 我決對支持...
但, 要去修改現行的任何法條!! 抱歉, 我反對....
你沒注意到嗎? 和你辯的人大都支持立專法, 同意給你所謂的同志婚姻平權,
並沒有歧視同志、反同、反同婚....
平權, 並不是簡單的小修改幾條民法即可,
削足適履, 一堆人都痛....
訂製專鞋, 不是更能夠讓穿的人更舒服嗎?
立專法若是歧視的話, 那我也要為我那受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所保障的兒子去抗議了.....

TH2004 wrote:
無限上剛都是反同的...(恕刪)


為何只有同性戀的婚姻平權呢?

人家多人成家、近親結婚也都是相愛,也都沒有妨礙到別人

為何他們要遭受到這樣的歧視?

為何這樣食古不化思想落伍呢?

為何社會上的保守勢力無法放開心胸接受多元價值?

原來挺同要求修的民法是帶著這麼多歧視
TH2004 wrote:
無限上剛都是反同的...(恕刪)


此外
提到近親婚姻,先不提亂倫等級的自由
那是另一個層次的"絕對平權"

我們先說表親婚姻
基於優生學,表兄妹姊弟不能結婚(記得好像是六等親以內)
但一旦開放同婚,因為沒有生育遺傳的問題
是否要一併開放表兄弟或表姊妹結婚的權利?
所以,這些討論叫做無限上綱?
utubetcl wrote:
原來挺同要求修的民法是帶著這麼多歧視


確實如此!
挺同的修法帶著對異性婚配的恐懼與歧視,
怕自己不被認同,所以直接打壓異性婚。

例如尤美女提出的版本1079條-1第二項,法官在裁定收養子女時,不可以因性別、性傾向等因素,做歧視的待遇。
但誰認定有沒有歧視?
假設同樣經濟條件的同性戀與異性戀,法官裁定異性戀能給子女最佳照顧(很合理,符合社會),
但同性戀主張此裁決有歧視。這時怎麼算?
法律本就規定兒童之收養應確保兒童之最佳利益,那麼為何又要強加「同性戀的霸王條款」?

再者,挺同修法中提到稱謂中性,在同性伴侶的關係中,有沒有老公老婆夫妻的認定?
舉個例,人工生殖法規定接受人工生殖的「夫及妻」,妻能夠用子宮孕育生命生產胎兒。
因此代理孕母違反人工生殖法。
修法提到同性伴侶「平等適用」於異性婚姻,既然已經是中性稱謂,將來要做人工生殖時,誰是妻?
接下來,既然平等適用,女女可以人工生殖,男男可以嗎?
雖然男男沒有子宮,但法律上應給同意,因為「平等適用」原則。
所以後續就是要修改代理孕母的問題。

之前代理孕母之所以沒通過,就是有認定上的問題,
A的精子、B的卵子、C的子宮,則母是誰?
依DNA檢定母是B,依懷胎十月的情感認定母是C。
當媽媽的都知道,提供子宮絕對比提供卵子付出更多感情。

立法順序是情理法,執法順序才是法理情。
立法時需合情合理,才產生該法。
目前同性婚姻法許多不合情理的部分,但挺同者只站在「自己情感」就要立法,
對於後續可能延伸的問題,提不出解決方案。
立特別法是最沒爭議的,但同志不要。

為何返同聲浪這麼大?
因為社會「尊重、接受」同性戀,但不表示「認同」。
社會尊重動保法、接受毛小孩,但不認同毛小孩真是小孩(獸醫院納入健保嗎?)。

最後再次認同 utubetcl 大所說的「原來挺同要求修的民法是帶著這麼多歧視」,
挺同性戀修法,表示開放。保守者,反同修法,就表示歧視?
這就是目前同性戀者給我的感覺,動不動冠上歧視、恐同的字眼,
當法律通過之後,執法順序是法理情,那還得了?法律都保障你們就好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