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文其中的一段...㈢縱被告存有不完全給付,原告申辦之門號A、B迄今仍繼續使用,且於110年6月之上網傳輸量仍分別達66GB、123GB,並無減損上網權益,故原告無由向被告請求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在被限速之下,一個月仍能用到123GB,真的令人質疑其合理使用。難不成看影片在轉圈圈之下,能不間斷看24小時??據網友們的反應,台星的限速是限在1~5Mbps,這種網速一個月還能用到123GB,也真的是沒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