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ke wrote:
因為你清楚知道台北市都市計畫的施行細則裡根本沒有提到任何獎勵容積的辦法,
也就是法官說的,
87鳥看清楚
《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這個條文可以讓台北市府可以到細部計畫中再規定該地區的容積率(包括容積獎勵)。
而其標準就是參照《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