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聲)押...取得證據...二者先後順序的法律程序..標準是哪一個?

二者先後順序的法律程序..標準是哪一個?
當然先有動機,再用手段。用那種順序不重要,達到目的最重要。

sigma50_50 wrote:
當然先有動機,再用手...(恕刪)


這是法律程序耶..

律師通常會使用程序問題來保護他的當事人.....
不重要
聲請羈押的要件為
5年以上之罪或有串供滅證逃亡之嫌等
皆可以向法院申請羈押 而法院再認定是否有羈押之必要
若認定有必要則裁定羈押

所以就算證明犯罪之證據並沒有完全取得 但就目前取得的證據足以讓法院認定
行為人有上述情事發生的可能 即可羈押

而"完全"取得證據 通常是等偵察機關起訴後有相當把握將行為人定罪這一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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