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要回台了?台北高等行政法庭判台北市府敗訴

現在,立委都跳出來了,趕快把這事情落幕吧,請台北市府做出正確的決定

=> 好像要再上訴

別阻礙台灣想靠寫android程式賺錢的
我倒是覺得贏要看怎麼贏的....
這次勝訴聽說並不是判決說程式不可套用7天內試用期
而是說這是消費者與廠商的消費爭議,消保官無權介入...這有可能演變成未來網購有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時,消保官都無法介入保障消費者權益...若真的會這樣,反而不妙...變成每次都是消費者要獨自去告賣家...那要消保官做啥?所以雖然我希望GOOGLE贏,能再賣程式,但不希望是如此贏法...有後顧之憂...
supersd wrote:
我倒是覺得贏要看怎麼贏的....
這次勝訴聽說並不是判決說程式不可套用7天內試用期
而是說這是消費者與廠商的消費爭議,消保官無權介入...這有可能演變成未來網購有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時,消保官都無法介入保障消費者權益...若真的會這樣,反而不妙...變成每次都是消費者要獨自去告賣家...那要消保官做啥?所以雖然我希望GOOGLE贏,能再賣程式,但不希望是如此贏法...有後顧之憂...

今天的蘋果寫得很清楚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21227/158764/

節略

法官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要商品本身有危害民眾生命財產之虞,主管機關才能介入;且此案若要求修改定型化契約,權責單位也是行政院消保會,跟北市府無關。

另外,法官認定,GOOGLE的契約雖說只給15分鐘鑑賞,但也提到,若消費者有其他不同意見,仍可反映,但不代表一定能取消定單。

法官認為,契約顯示,GOOGLE並沒有在契約中強制消費者一定不得取消訂定、退費,因此判北市府敗訴。

1.地方政府只能在商品有危險的時候才能插手!
2.買賣契約的權責單位是消保會,不是地方政府!(PS.法官沒說消保官不能管啊...你從哪看來的)
3.Google的買賣契約沒有違法!
如果我是Google看到這樣的判決,我還是不會回台灣,因為判決內容是說地方政府沒有權限管到鑑賞期這件事,所以台北市政府敗訴,並不是判決7天鑑賞期這件事是OK的,也就是說Google回來,還是有可能被中央政府提起訴訟,反正台灣市場不大,何必為了這麼一點市場自找麻煩。

jaywang4 wrote:
今天的蘋果寫得很清楚...(恕刪)

原來如此~感恩

看來如樓上所說...不過也有立委注意到了,之前不是說想要立法解套?我覺得GOOGLE可能會等到真的立法完全解套了再回來...反正台灣市場小沒差,再加上之前都放免費的,也沒影響到安卓手機的在台銷售...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