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看到某位立委在臉書說google跟北市府的訴訟快要出來了,
害我今天一直在守新聞,結果快下班時,看到她們家臉書居然po
北市府敗訴的消息,害我在辦公室裡大叫,爽!!
http://www.facebook.com/pages/%E5%85%92%E5%B0%91%E5%B0%96%E5%85%B5-%E7%AB%8B%E6%B3%95%E5%A7%94%E5%93%A1%E7%8E%8B%E8%82%B2%E6%95%8F/151758448274492
現在,立委都跳出來了,趕快把這事情落幕吧,請台北市府做出正確的決定
supersd wrote:
我倒是覺得贏要看怎麼贏的....
這次勝訴聽說並不是判決說程式不可套用7天內試用期
而是說這是消費者與廠商的消費爭議,消保官無權介入...這有可能演變成未來網購有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時,消保官都無法介入保障消費者權益...若真的會這樣,反而不妙...變成每次都是消費者要獨自去告賣家...那要消保官做啥?所以雖然我希望GOOGLE贏,能再賣程式,但不希望是如此贏法...有後顧之憂...
今天的蘋果寫得很清楚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21227/158764/
節略
法官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要商品本身有危害民眾生命財產之虞,主管機關才能介入;且此案若要求修改定型化契約,權責單位也是行政院消保會,跟北市府無關。
另外,法官認定,GOOGLE的契約雖說只給15分鐘鑑賞,但也提到,若消費者有其他不同意見,仍可反映,但不代表一定能取消定單。
法官認為,契約顯示,GOOGLE並沒有在契約中強制消費者一定不得取消訂定、退費,因此判北市府敗訴。
1.地方政府只能在商品有危險的時候才能插手!
2.買賣契約的權責單位是消保會,不是地方政府!(PS.法官沒說消保官不能管啊...你從哪看來的)
3.Google的買賣契約沒有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