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lag,摘錄自自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14/today-north27.htm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不滿車子遭人擋路,男子在車內比中指卻挨告,檢察官認為「車內」不算公開場所,以不起訴處分。

今年3月19日晚間46歲李男開車經過桃園市敬二街,因前方有輛小客車擋住去路,加上對向車道擁擠無法超車,李男按喇叭要求車主移車,許男聽到喇叭聲前往查看時,目睹李男對他比中指,記下車號向警局報案提告。

李男向警方說,許男只是站在車旁,絲毫沒有移車動作,這讓他氣炸了,才會在開車離去時,比出中指發洩不滿,當時他在車內也未搖下車窗;許男則說,車子是停在公司門口,聽到喇叭聲前往移車,因門把壞了開不了門,並非不願移車,李男卻對他比中指。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公然侮辱的「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李男在車內也未搖下車窗,算是在車窗閉合的車廂內,不構成公然的要件,因此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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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是說騎機車的不可以,開車可以

就像先前有人抱怨騎車停紅綠燈時講或滑手機,被拍到了所以罰款。開車行進間講或滑手機可能沒事,因為
舉證困難

台灣的法令執行標準越來越難懂了......


說真的
比中指是什麼意思...?
為什麼要生氣
隨便愛亂告人浪費司法資源的人真的讓人覺得又無聊又無恥

為人民服務?? 為人民幣服務!!!
第一個答案是公然
第二個是舉證困難
這你自己文章內容都有那裡會很難懂?
真正難解的是...
知其然卻不知所以然
若光鑽牛角糾結某點上自然就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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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版上一堆文章問題很多出於此
只站在自身單一角度去衡量看待
憑片段資訊用理想化狹隘思想觀點論斷
自然容易得到偏激妄下之定論
好符合屬性讓自己發洩師出有名
這在他人眼中見多了
就會置之一笑

俗話說
憨人想事情總是很簡單
問題也特別多因為無知
(別誤會不是指個人)

sean138465 wrote:
車內比中指 不算公然侮辱...(恕刪)

難怪 那天一個逆向闖單行道的駕駛 我不讓他 他狂比中指~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舉證困難結案不就得了,如果事實如報紙內容,那照檢方的解釋未來中指哥肯定會越來越多
"比出中指發洩不滿,當時他在車內也未搖下車窗"

所以如果當時他是把車窗搖下
手伸出車窗外比中指就算"公然"?
了解....
下次比中指
記得要關車窗....
那邊開車邊"咬"

有把汽車門窗都關起來

待在車窗閉合的車廂內的人

算不算"公然"猥褻

連這種無聊的事也告上法院,然怪法院經常忙的人仰馬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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