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哈嘉 wrote:
才幾天而已 再網路上...(恕刪)
言論自由不代表你可以辱罵別人 也不代表你可以說出任何威脅公共安全的言論
自由是被限制在法律之下 這樣才能確保每個人都可以獲得某個限度的自由
最後就是要權力 也相對要付出責任
要亂放話之前 請記得思考一下你能不能為你說出的話負責
閒散人 wrote:
第一,屈某當時貼文的背景是現役軍人,而且是陸軍儀隊隊員,阿扁則是總統,所以兩者有機會近距離(不要又來玩文字遊戲說近距離是多近)接觸,引此當屈某貼文說要危害總統安全時,腦袋清楚的人就知道事情嚴重性。其次總統是一國元首,軍人本來就有保衛安全之職責,犯上已是重罪,更何況貼文要傷害最高指揮官?而這樣都可以用「意圖」及「加上過去並無任何觸法行為,傾向給當事人檢討個人言行的機會。」沒事,一般網路貼文更看不到比這嚴重的事實。
閒散人 wrote:
第二,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低手段,道德則是最高標準,所以才會有「真正的自由是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這句話,但是否侵犯他人的自由不是以當事人的感覺來衡量,而是用一般社會觀感來作為判斷主要依據,即使檢察官提訴法官判決亦不脫離此一範疇。例如現在好幾位搞不清楚狀況的傢伙在網路上貼出不恰當的文章,也被警察約談,但請問他們犯了哪條罪?以道德價值來說當然是明顯逾越應有的尺寸,但法律呢?
閒散人 wrote:
第三,貼文「我想要炸掉汽車」跟「我想要在101大樓前炸掉汽車」,前者可以是個人的車子,屬於個人可以管控的財產,只要在安全場所炸車,那是他的言論自由。但後者即使是自己的車子,101大樓週遭是公開場所,炸車有可能會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這當然不屬於言論自由。所以留言飛安恐嚇,這已是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怎會屬於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