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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2 07:49聯合報 記者馮靖惠╱即時報導
台大校長遴選案風波未止,教育部指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違法兼職,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說,台大相關法令在2016年已變更,一定要先簽署產學合作契約,才能就任獨董。但根據台大人事室提供的資料和知情的台大教授指出,事實上,台大並沒有修法,只是修了流程,學校的做法就是統一在簽完產學合作、回饋金合約後,再以正式公文把兼職日期一併清楚回溯完成。台大教授直指徐國勇,堂堂一個發言人,竟毫無根據說話。
熟知整個過程的台大教授表示,2016年人事室只是修改了流程,因為當時有一名台大教授,主持帶狀電視節目時,拿了學校「原則同意」的公文回頭來告台大最後沒有核准他兼職,所以學校才更動做法,就是統一在簽完產學合作、回饋金合約後,再以正式公文把兼職日期一併清楚回溯完成,而不在之前發「原則同意」的公文。
台大人事室日前也有發聲明表示,學校教師兼任獨立董事須循校內程序辦理,完成所有程序需要一段作業時間,因此同意溯自獨立董事聘期起始日生效屬通例,教師得於「經核准之兼職期間」至營利事業兼職,「依校內通例並非違法兼職。」
台大人事室指出,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專任教師兼任營利事業之獨立董事,其前提為該營利事業與學校間具有產學合作關係,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學校應與教師兼職機構訂定學術回饋金契約。爰教師「經核准之兼職期間」與「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金契約之有效期間」一致。
依據台大人事室提供的資料,台大教授兼任獨立董事的程序為:先由公司發函校方或由教師主動申請。學校人事單位收到函文,循校內程序簽陳核定。校長核准後,送請研發處辦理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金契約。簽約完成後,學校函覆公司同意該位教授兼任獨立董事,並於函文內敘明同意溯自獨立董事聘期起始日生效。
以106學年度及107學年度台大專任教師申請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為例,有92%是產學合作契約簽訂日晚於兼職起始日;95%是學校正式發文通知晚於兼職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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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有一名台大教授,主持帶狀節目..."?是那個台大教授啊?生美國小孩的那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