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關於以核養綠公投與法律保留原則的爭議

法院認證以核養綠9/13是送件不是補件,中選會必須收以後
網紅林智群律師說以核養慮再送件是沒法源的 違法的 不合理的

然後就跟我有了一點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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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在另一方面而言,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這是他也認同的法律保留原則的基本概念

那我們再把法律保留原則整理一下

1行政命令不能抵促法律,要有法律依據
2重要事項要有法律規範,不能只有行政命令為之

那麼是不是要有法律依據,行政命令才有效

那我就好奇了
公投法目前根本沒限制在公告截止以前能送件幾次,那麼為什麼再次送件就為不行了?

而他老是說法律沒說可以的事,就不行
"沒有二次送件的法源 就不能二次送件"

這個概念放在公務員身上可以
可放到民眾身上就跟"法律要保障人民權益"的精神相違背了阿

所以呢
以"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權益"為前提 我才提出我下面這樣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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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以民眾層面來說當然是沒說不行的都可以
以公務員/法律執行層面來說當然是沒說可以的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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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說我亂扯
然後要他說我哪裡錯了,人就消失拉


這是主要吵的地方之一

一些關於以核養綠公投與法律保留原則的爭議


其他就不PO了
都我在說 也就上面我打的那些字重新整理再PO出而已

他始終只回沒二次送件的法源
我就想問,是我對還他對

他是公眾人物 我就不貼海苔了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三條
人民自由權利限制之條件: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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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對人民權利限制必須要以法律(而非命令)為之,稱為法律保留原則
換句話說如果沒有限制二次送件,那二次送件的權利是受憲法所保障的..
要限制二次送件,也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而不是行政機關的解釋函,方能稱之為法律保留原則(把限制的權力保留給法律/只能制定法律限制)


李奧納多.皮卡丘 wrote:
法院認證以核養綠9...(恕刪)


林智群律師的基本觀念錯誤
尤其行政法的部分

依法行政
是用來限制國家不得隨意侵害人民權利的
所以政府施政要遵循法律
以法律為優越 也就是法規範位階化
行政命令位於下位階 不得違反上位階的法律
這叫法律優越
所以說 法律沒說可以的 就是不行
這話是對於高權行政中的行政主體講的
例如之前有位廖學廣
要徵收鎮長稅 可不可以?
沒有稅法說可以徵收鎮長稅
而且這是高權行政關係下 行政主體對人民的侵害
所以法律沒說鎮長稅可以 就是不行徵收

但是對於人民的權利的限制或禁止
尤其是受有正當利益的部分
必須積極主動地創造公共利益
例如 風災來了 沒法律規定國軍必須要救災
那麼可否要國軍救災?
沒法律規定國軍可以救災
難道出動國軍救災就叫違法?
當然不是
所以這叫做積極之依法行政
就是你對人民權利或受益的部分要儘量地給
如果你要限縮人民權利
必須要有法律之依據

不能只用行政命令就加以限制
這也叫法律保留
所以這部分簡單的說
就是 法律沒說不行的 就是可以

公投送件
並不是中選會行使公權力行政
中選會只審核成不成案
公投送件是人民在行使參政權利
所以法律沒說可以的 就是不行這件事
反而要用在中選會限制人民只能送件一次這件事情上
==>法律沒說中選會可以限制人民送件次數 所以中選會的限制就是不行

試想今天你去幫忙申辦建築執照好了
結果你忘了附委託書
件送出去了
公務員如果審查到你的件 發現你沒附委託書
那這時他可以要你補件
這就等於是中選會的審查後通知補件啊
那問題來了
如果你回家後看到委託書躺在桌上
隔天在公務員審查前
趕快補送過去 可不可以?
當然可以啊
這就叫做二次送件
所以法律沒說不行的 就是可以
法律既然沒說人民不行送件二次三次四次
那人民二次送件 就是可以!
他的律師執照可能是用雞腿換的吧 這是行政法 很基本的概念
李奧納多.皮卡丘 wrote:
法院認證以核養綠9...(恕刪)


核養綠公投依法截止日期為14日,中選會自行縮減到6日,這已經違法

核養綠公投案於13日再送件是合法,中選會只是行政機關無權解釋法律或是擴大自已權利

另外現在中選會並不是公正的機關,只是民進黨用人民的納稅錢養的附隨組織
對嘛!
我沒錯啊

他還一直跳針我胡扯

還說要打電話關心我上班情況是否正常

弄得我都怕怕的了

圖片是我再次問他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他回我的東西



Silkiller wrote:
林智群律師的基本觀念...(恕刪)

有必要理那種顏色正確的律師嗎?

照其邏輯,法律沒規定要在馬桶上大便
所以他也不能在馬桶上大便囉?

李奧納多.皮卡丘 wrote:
法院認證以核養綠9...(恕刪)


法條是否有

正面表列

負面表列

的差異

公投法依的是哪種原則

高院的看法

以通過為原則

應該是負面列表吧

沒明寫的就是可以

立法的瑕疵造成的疑慮

所謂的行政裁量

是否應該以對人民有利方向解釋

不然一堆狗官立委立的爛法

要是放一堆

旁門

巧門

後門

不懂法的老百姓

不就隨便你門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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