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看來應該是改了意見書不過既然明定28天前公告,表示28天是最後修改日難怪會被法院打槍對照之前拒收第二批連署書的行為中選會可說是二套標準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