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啦啦啦 wrote:
你現在回頭看看那些人對我的留言回覆是什麼玩意?!
好了啦,大哥,你在#11的回文不也夠嗆的嗎?
你的初衷可能單純求事實真相及國賠是否允當,但別人跟著插花卻未必如你的單純,剛開始回應你的網友都很平和,不是嗎?
新聞稿內提及,”高雄縣、市於99年12月25日因縣市合併改為高雄市,高雄縣甲仙鄉公所則改制為高雄市甲仙區公所,改制前甲仙鄉公所部分,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第1項規定,高雄縣甲仙鄉公所之賠償義務,已因法律規定改制後之高雄市承受,由高雄市政府獨負賠償責任,上訴人自不得再行請求高雄市甲仙區公所賠償。”
另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77號判決書載有(被上訴人=高市府)
”果爾,就被上訴人主張其縱就土石流保全對象執行強制撤離,上訴人之被繼承人仍不免發生死亡之結果之免責事實,依上說明,即應由被上訴人負舉證責任。而上訴人一再爭執小林國小及小林社區活動中心於九十七年七月卡玫基颱風時遭水淹沒,選址不當;並經證人蔡松林、徐銘聰、趙璿皓證述在卷(原審卷(四)三一頁背面、一審一○一年度重國字三號卷(三)二一頁、卷(四)一一九頁),則被上訴人在卡玫基颱風後,何以仍選定該二場所為避難處所?苟被上訴人當日有執行強制撤離行動時,是否絕不可能機動性撤離至其他處所而避免系爭事故發生?原審未遑令被上訴人提出足使法院得堅強心證之證據,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徒以被上訴人縱欲強制撤離土石流保全對象,考量道路中斷及路途上土石流之風險,勢必進行就地避難安置,應會送至小林國小及小林社區活動中心安置,自仍難避免因獻肚山瞬間大範圍崩塌遭淹沒死亡之結果等推測之詞,逕為不利此部分上訴人之論斷,尚嫌速斷。此部分事實既未臻明瞭,本院尚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王秀玲等五人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76號判決書,與1077號的法律見解類似。
"果爾,就被上訴人主張其縱就土石流保全對象執行強制撤離,上訴人之被繼承人仍不免發生死亡之結果之免責事實,依上說明,即應由被上訴人負舉證責任。而上訴人一再爭執小林國小及小林社區活動中心於九十七年七月卡玫基颱風時遭水淹沒,選址不當;並經證人蔡松林、徐銘聰、趙璿皓證述在卷(原審卷(四)二三九頁背面、一審一○一年度重國字三號卷(三)二一頁、卷(四)一一九頁),則被上訴人在卡玫基颱風後,何以仍選定該二場所為避難處所?苟被上訴人當日有執行強制撤離行動時,是否絕不可能機動性撤離至其他處所而避免系爭事故發生?原審未遑令被上訴人提出足使法院得堅強心證之證據,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徒以被上訴人縱欲強制撤離土石流保全對象,考量道路中斷及路途上土石流之風險,勢必進行就地避難安置,應會送至小林國小及小林社區活動中心安置,自仍難避免因獻肚山瞬間大範圍崩塌遭淹沒死亡之結果等推測之詞,逕為不利此部分上訴人之論斷,尚嫌速斷。此部分事實既未臻明瞭,本院尚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毛淑惠等十人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