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從政,結果敵營有如此嚴重的時,竟不揭露! 由於「挲圓仔湯」手段在臺灣政壇極其流行,故《選舉罷免法》中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俗稱反圓仔湯條款或挲圓仔湯條款)。明確規範不能對候選人有「挲圓仔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