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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屏東是如何把良田巧立名目,
一塊塊變更成光電廠的。

政府把關,種電沒煩惱?40分鐘關鍵會議,拍板允許屏東特權

前略....
排除什麼法律障礙?《農業發展條例》第 12 條明訂,為保護農地,變更前須繳交公告地價現值的50% 作為回饋金,用於補償農業發展。因此若屏東縣府想推農地種電,以佳冬鄉農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1 千元為例,光電業者和地主每公頃須繳 500 萬回饋金,將無利可圖。
然而同法也留下但書,凡屬於水利署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變更農地可免徵鉅額回饋金,公告範圍涵蓋沿海縣市 24 鄉鎮行政區,包括屏東沿海四鄉鎮。
不過,問題來了,水利署在 2017 年 8 月已廢止〈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劃設作業規範〉,想變更農地種電就得要繳交回饋金,屏東縣府只好找行政院協助,召開前述會議。
行政院親自出面斡旋,各部會不敢有異議,會議迅速通過,幫屏縣府解套。未及一週,水利署在 4 月 2 日發函農委會,同意農委會可沿用已廢止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緊接著農委會於 4 月 12 日發解釋函給屏東縣府,同意變更農地得免徵回饋金。屏東縣府就此取得通行證,肆無忌憚推動四鄉鎮的農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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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核准屏東縣專案推動 800MW 光電裝置容量,相當於變更 800 公頃農地,若以每公頃減徵變更回饋金 500 萬元計算,估計國庫短收 40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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