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陽掌 wrote:報導都說了,悔過書漏掉關鍵的摟抱偷親的內容,當事人並不滿意下哪來的和解?當然法律攻防上這種內容是不可能寫給對方的啦 我是說「當時」,也就是指過去發生時,朱不是有簽切結書?如果鐘當時不願和解,當時為何不提告?你中文理解能力有沒有問題?
或許性騷擾法案應該要修法。雙方都必須 要有證據跟完整的筆錄,如果有公務人員或警察或是各縣市政府,性騷擾防治組的公務人員, 銷毀證據跟筆錄,且 因業績獎金而作性騷擾假案。 給無辜的男性。換得 績效獎金,這樣的公務人員是否可以修法判處 10年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也不得辦理緩刑呢?且終身不得 有公務人員資格,免職,不得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