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東岸商場爭議宣判 大日向市府要求給付5000萬敗訴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宣判 大日向市府要求給付5000萬敗訴
基隆市東岸商場重新招商案引發爭議,市府和原廠商大日公司、協力廠商主富NET公司對簿公堂,多起官司審理中。其中大日訴請市府給付增建2至4樓費用5000萬元,基隆地方法院今天宣判,駁回大日公司請求。
基隆前市長林右昌任內用OT案(營運、移轉)依促參法招商,2016年起負責營運東岸立體停車場5年。當時建物為地上1層、地下4層。1樓的頂樓為廣場,大日得標後負責經營地下停車場,後來引進NET經營1樓空間,後來又增建2至4樓。
契約快屆滿時,大日依契約優先續約,從2021年起營運3年。基市府去年底重新招商時,微風集團出線。NET主張獨自出資興建2至4建物,擁有產權,質疑市府今年2月1日凌晨強行點交2至4樓資產違法,訴法基隆地院確認所有權。
法官認為,大日提出兩造間之委託營運契約內容,均未有市府委由大日改建東岸停車場、興建增建物,並由市府負擔必要費用之約定;大日與主富公司簽立的租賃契約及協議書,均為大日與主富公司,關於東岸停車場租賃關係及增建物工程費用分擔的約定,與市府全然無涉。
大日提出的基隆市政府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查詢資料中的拆除執照、建築執照,只能證明主富公司確以市府名義申請執照,無從推認增建改建及費用負擔。
法官依會議紀錄及市府提出的變更營運計畫書,認為大日於105年委託營運契約期間,原申請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並拆除2樓原建物後增建商場,是經兩造合意「提升開發規模」,大日提出規畫增建2樓至4樓商場的計畫書,並因此約定由大日出資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及興建2樓至4樓爭增建物。
法官說,後來增建物完成後闢為商場,由市府取得所有權,且納入105年委託營運契約之範圍,而仍交由大日營運,後續約時,亦列入110年委託營運契約的委託營運資產,主富公司才以市府名義申請拆除執照及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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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下法院也要變同路人了
法官認為,大日提出兩造間之委託營運契約內容,未有市府委由大日改建東岸停車場、興建增建物,並由市府負擔必要費用之約定

大日與主富公司簽立的租賃契約及協議書,均為大日與主富公司,關於東岸停車場租賃關係及增建物工程費用分擔的約定,與市府全然無涉






大日向基市府要求給付5千萬敗訴 NET聲明:不解、遺憾 2024-06-21
https://udn.com/news/story/7328/8046882

基隆市東岸商場重新招商案引發爭議,市府和原廠商大日公司、協力廠商主富NET公司對簿公堂,多起官司審理中。大日訴請市府給付增建2至4樓費用5000萬元今天敗訴。主富NET公司今晚發聲明表示,宣判內容令人不解、深表遺憾。

法官今天駁回大日公司請求,主要認定大日提出兩造間之委託營運契約內容,均未有市府委由大日改建東岸停車場、興建增建物,並由市府負擔必要費用之約定。

NET表示,NET是基於與大日公司間的租賃契約,獨力付費委託建築師及營造團隊設計、規畫並建造東岸商場2到4樓,大日公司並未出資,NET已於相關案件中提出工程承攬契約及付款單據等,證明NET是獨資興建2到4樓,有建物所有權。

NET說,至於大日公司與基隆市政府間有何約定,公司並不知悉,自不得任意拘束NET公司

NET並指出,大日公司訴請基隆市政府給付東岸商場增建費用訴訟案,因NET非該訴訟案當事人,該判決對公司不生效力,法院從未通知NET參加訴訟或陳述意見。NET質疑,法院如何在本案中認定由NET獨資建造的建物,可任由大日公司與基隆市政府可私下約定為基隆市政府所有?在未曾向NET求證之前提下,為什麼可以直接認定是興建東岸商場的出資者,實在令人不解。

NET表示,對判決結果深表遺憾,期待未來司法機關能夠更秉持依法且公平審判原則,來解決相關爭議。

基隆市政府今晚尚未回應,表示目前市府和由律師研究中,預計之後會由律師發言。





這邏輯......
qinin
NETi這種邏輯不敗訴也難
市府和大日的契約
市府和大日的訴訟
路人NET在旁說風涼話
NET是和大日簽約
怎麼不去找大日要錢?
擺明了是情理法都講不通
只能訴諸民粹政治施壓想硬凹
cust123456789
完全是NET跟大日的私法人問題。拖基隆市政府下水是因為當初林右昌准許他們加蓋違建....
房客說那是二房東跟房東的事情,不可以約束我
eric1202
然後二房東跟房東的官司敗訴了,房客說他對此感到不解、遺憾?
huron wrote:
市府和大日的契約市府...(恕刪)

民進黨的合約怎麼都怪怪的
不知道是機密還是不能被看到
cust123456789
[拇指向上]你突破盲腸了!!任何東西到了它們手上就會變的異常的複雜....
NET表示不解於遺憾?
這是市府與大日的訴訟,跟NET有何關係呢?NET有什麼好不解、遺憾的呢?
JOB HO wrote:
NET表示不解於遺憾?
這是市府與大日的訴訟,跟NET有何關係呢?NET有什麼不解於遺憾的呢?

因為法院判決不承認大日索要增建補償款的部分,跟市府有合約關係
而增建是NET做的
等同法院認為NET增建的部分與市府也沒有合約關係,是自己私建的

講白了就是二房東沒跟大房東簽加蓋合約
租客也沒跟大房東簽加蓋合約
然後租客就自己加蓋
這樣怎麼可能會有產權呢?
怨念聚合體
不能,因為依照法規,合約到期的時候產權要轉交市府,所以NET擅自加蓋的部分就變市府的,如果NET當初有跟市府簽約,這時候就能索要一定的補償,只可惜NET並沒簽約
qinin
個人看到NET的回應也真的滿頭問號…不敗訴也難
JOB HO wrote:
NET表示不解於遺憾...(恕刪)


“法官認為,大日提出兩造間之委託營運契約內容,均未有市府委由大日改建東岸停車場、興建增建物,並由市府負擔必要費用之約定;

大日與主富公司簽立的租賃契約及協議書,均為大日與主富公司,關於東岸停車場租賃關係及增建物工程費用分擔的約定,與市府全然無涉。”

所以

大日與市府之間:
法官認為大日當初並沒有要求市府要支付相關費用。而且建物已經登記在市府

主富部分:
法官認定那是主富和大日的問題,跟市府沒關係
民進黨的合約都有鬼
一定有利益交換
當初可能沒想到民進黨選舉會輸
才打亂計畫
18年台干
[拇指向上][拇指向上][拇指向上][100分][100分][100分]
之前那些律師講的振振有詞,說市政府霸佔民產真好笑
cust123456789
在公家的地上私自蓋違建,簡直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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